69、再論不起訴製度(2 / 2)

(一)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的法律性質。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審查起訴時,一經發現上述情形,必須做出不起訴的決定,終止追訴。盡管人民檢察院的認為不同於人民法院的判決,但人民檢察院的認為是在實體上對犯罪嫌疑人行為的認定,即否定犯罪嫌疑人在實體法上構成犯罪,做出的不起訴決定,具有實體處分性。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放棄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以行為人構成犯罪為前提的,證明犯罪是否已過追訴時效,人民檢察院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不僅要對其行為構成何罪要有明確的認識,還要確定可能判處的刑罰,否則無法判定是否已過追訴時效。這種不起訴決定含有實體處分的性質。3.經特赦免除處罰的。特赦是免除犯罪人刑罰的刑罰製度,隻赦其刑不赦其罪,審查起訴時,遇有國家頒行特赦令,免除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檢察院應做出不起訴決定,終止訴訟,這種決定具有實體處分性。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該類案件屬自訴案件的範疇,人民檢察院沒有管轄權,不應當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做出不起訴決定。這類案件不屬於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偵查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自訴,具有程序處分性,不具有實體處分性。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使刑事責任失去了承擔主體,使刑事訴訟沒有必要繼續進行,不起訴隻是在程序上終結訴訟。6.其他法律規定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即行為人的行為在刑法上構成犯罪,由於存在法律上規定的特殊情形,免除行為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這一規定意味著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否則不存在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人民檢察院做出的不起訴決定,具有實體處分的性質。

(二)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不起訴的法律性質。這種情況的不起訴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的,否則不存在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問題,刑事訴訟法賦予人民檢察院對此做出不起訴決定的權力,主要是基於訴訟經濟原則的要求,從刑事訴訟法賦予不起訴人申訴權利來看,表明不起訴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實體權利,因此,既具有程序處分性又具有實體處分性。

(三)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法律性質。證據不足的案件,由於犯罪事實沒有查清,不能認定犯罪人有罪,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人民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終止了訴訟,在實體上沒有做出有罪與否的認定,是一種程序上的處分。

三、對於完善不起訴製度的法律思考

不起訴製度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訴訟製度,既要堅持及時打擊犯罪,又要注意保障人權,應在總結不起訴製度經驗的基礎上,改革完善不起訴製度,使其在有效控製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提高訴訟效率方麵發揮更大的作用。筆者認為,應在以下幾方麵進行充實完善:

(一)在絕對不起訴的規定中,絕對不起訴的情況有兩大類:一是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行為;一是某種特殊的犯罪行為,這裏立法上忽略了合法行為或未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在這兩種情況下,公安機關不應把合法行為的實施者,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行為錯誤立案、偵查,對這樣的無辜者不立案偵查是正確的,但檢察機關卻沒有不立案的法律依據,建議增加將“行為合法或未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列為絕對不起訴的情形。

(二)在存疑不起訴的規定中,存疑不起訴與微罪不起訴都屬於相對不起訴,檢察機關在適用不起訴時擁有一定的裁量權,但筆者認為二者的立法精神是有區別的,存疑不起訴與疑罪從無協調一致,體現了無罪推定的基本精神,檢察機關對這種情形,應當做出不起訴決定,若起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做出無罪判決,筆者認為,這種情況規定為“應當不起訴”更為準確合理。

(三)在微罪不起訴的規定中,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免除處罰或不需要處罰的,可以不起訴,這一規定過於籠統。在犯罪事實和情節相當、犯罪嫌疑人的表現相似的兩個案件中,檢察機關可能對一個做出起訴決定,對一個做出不起訴決定,前者有罪免刑,後者無罪無刑,原因在於微罪不起訴,可以起訴,也可以不起訴。筆者認為,對微罪不起訴的規定應當有一個共同的標準,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態度表現,動機等因素,便於實踐中操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