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法律製度,保障罪犯刑事辯護權的實現
建立健全法律製度,保障在押犯的刑事辯護權,首先要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從司法公正、人權保障、提高改造質量的大局著想。其次是建立健全法律製度,付諸司法實踐。
在建立健全法律製度方麵,筆者認為應該考慮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對刑事訴訟法作必要的司法解釋。
《刑事訴訟法》第32條的規定,應當包含在押罪犯可以聘請律師為其代理參與訴訟和非訴訟法律活動。第96條應當解釋在押罪犯再犯罪時有權聘請律師為其辯護。
第二,對《律師法》應當補充或進行司法解釋。
律師可以接受在押罪犯的委托,為其行使辯護權或非訴訟代理。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刑事法律援助的聯合通知》的規定和司法部《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積極為在押罪犯提供法律援助。律師還應當承擔在為罪犯提供法律服務中,教育、勸告罪犯認罪服法,努力接受改造的義務。
第三,《監獄法》應當修訂或者製定《罪犯刑事辯護權實施辦法》,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有聘請律師的權利。
規定:在押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可以本人進行,也可以委托律師進行。
規定:罪犯在成為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在偵查階段就應有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
規定:監獄等行刑機關應當依法保障罪犯的刑事辯護權,為罪犯聘請的律師調查取證、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案卷材料提供必要條件。
規定:監獄允許律師會見罪犯,與罪犯通信。庭審中充分保障辯護律師的權利,維護罪犯的合法權益。
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8條規定:“遭逮捕、拘留或監禁的所有人,應有充分的機會、時間和便利條件,毫不延遲地、在不被竊聽、不經檢查和完全保密的情況下接受律師來訪和與律師聯係協商。這種協商可在執法人員能看得見,但聽不見的範圍內進行。”這條原則可以成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刑法、律師法、監獄法補充和完善時的借鑒和參考。
三、健全法製,保障罪犯刑事辯護權的意義和作用
1.依法保障罪犯刑事辯護權,是完善我國行刑法製的重要部分。我國的行刑法製包括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兩大部分,如前所述,對罪犯的刑事辯護權規定有限。由於缺乏具體的規定,罪犯的有關權利隻能本人行使,無法取得律師的援助。這實際上反映出我國行刑法製中的缺陷。法製的缺陷會直接影響行刑的功能和效果。依法治監也落不到實處。所以,對罪犯刑事辯護權的規範化,首先要從完善行刑法製開始。
2.依法保障罪犯刑事辯護權,能促進獄務公開,維護行刑公正、民主、有效,減少甚至避免冤假錯案,促使罪犯認罪服法,積極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質量。行刑機關通過對罪犯刑事辯護權的支持和提供保證條件,樹立良好的形象。
3.依法保障罪犯刑事辯護權,開辟了律師工作的新領域,充分運用律師在罪犯心目中的特殊地位,通過律師提供的法律谘詢和幫助,使罪犯進一步懂法、守法,從而配合監獄工作,消除抵觸和對抗情緒,既有利於罪犯改造,又是社會參與改造罪犯的有力措施。
4.依法保障罪犯行使辯護權,有利於國際人權鬥爭。當前,國際人權鬥爭十分激烈,以美國為首的反華勢力數十次在聯合國人權會議上提議審議中國的人權問題。我們對罪犯的刑事辯護權予以法律保障,既維護司法公正,也具有保護人權的意義。中國人民和政府不僅能夠改造好罪犯,而且依靠科學、文明、進步的行刑製度,能夠贏得國際人權鬥爭的重大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