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公文文種使用的混亂及其辨析(2 / 2)

三、從表達方式方麵比較

行政公文一般都是先敘事,提出問題,再據事分析,以理服人,最後針對問題,提出切實的解決問題的措施、辦法。不過,各文種間也有細微差別,如同是知照性公文,通知中隻有說明,通報中除了說明,還有記敘、評論。同是法規性公文,決定中多說明,意見中則還可以使用敘述、議論。同是命令,公布任免事項、法規的隻用簡潔的說明;宣布獎懲的命令,除了說明外,還有簡要的敘述和評論。

四、從語言方麵比較

各文種的語言都應簡潔、準確、平實、莊重。不同之處表現在:下行文的語言帶有強製性、規定性、要求性。平行文的語言帶商洽口吻,顯得平和。上行文的語言有請求性。以結語為例,下行文的命令可寫“此令”,批複可寫“此複”,通報可寫“特此通報”,指示性,實施性意見可寫“以上意見望結合實際情況執行”,但命令中不能寫“特此通知”。上行文的結語,報告可寫“以上報告,請審閱”,要求批準的,可寫“妥否,請批示”或“請審核批準”,要求批轉執行的,可寫“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執行”。平行文中,答複性的函的結語可寫“特此函複”,商洽性可寫“請予協助”,詢問性函可寫“請予函複”、“請予研究、複告”,告知性的可寫“特此函告”之類。可見,不同文種因其功能不同,慣用語句形式和語言的感情色彩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