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起訴書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其製作要求(1 / 2)

王平俠 黨德強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論是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還是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凡是依法應當提起公訴的,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根據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依法製作起訴書。那麼,起訴書在刑事訴訟中究竟具有怎樣的重要作用,在製作時有怎樣的要求?這裏談一點粗淺的看法,以求教於法界同仁。

一、起訴書在刑事訴訟中所處的地位

(一)起訴書是刑事案件由偵查階段通向審判階段的橋梁

刑事案件從立案偵查到審判結束,要經過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幾個階段。偵查階段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可以說是尋找犯罪嫌疑人,收集、整理犯罪事實和證據階段。審判階段則是對被告人的行為做出最後的處理結論階段。而審查起訴則是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和提起公訴雙重職能的體現,它既是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又是將偵查和審判活動聯結起來的橋梁,通過對案件的審查,進而提起公訴,向人民法院揭露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其犯罪性質和情節,將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這一階段的關鍵在於它要對偵查部門移送的犯罪嫌疑人的材料進行一一核實,對於證據不充分或者事實不清楚的犯罪材料要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核實。直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才能製作起訴書向人民法院移交案件。這既是對偵查工作的監督,也是對審判階段的負責,同時也是其公訴職能的體現。

(二)起訴書是法庭審判活動的核心

對於刑事公訴案件來說,起訴書是引起第一審審判程序的依據,也是整個法庭審判活動的中心和焦點,可以說,法庭審判中的全部活動都是圍繞著起訴書進行的。對人民檢察院來說,起訴書是對偵查終結的案件所作的審查結論,確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此提起公訴並出庭支持公訴。公訴意見書的內容和整個辯論過程也都是圍繞起訴書所指控的內容而展開的,是運用證據對起訴書內容的進一步闡釋和確定;在人民法院這方麵,起訴書是受理案件、對被告人進行審判的依據,也是進行法庭調查、認證和法庭辯論的基礎,起訴書的內容是否成立不僅關係著檢察機關的指控的正確與否,也直接關係著人民法院對案件審判的結果;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權就起訴書所指控的事實和適用法律等方麵提出辯護意見,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因而,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而言,起訴書中所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是其供認和辯解、辯護的核心。另外,起訴書在法庭上宣讀後,通過法庭調查中的舉證、質證、認證和辯論,旁聽人員也對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及其執法狀況進行監督。所以說起訴書在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處於核心地位。是眾目注視的焦點,眾矢所擊的對象,眾人評論的中心。因此,製作起訴書是一件十分嚴肅、謹慎的工作,決不可掉以輕心。

二、起訴書的製作要求

(一)製作起訴書前的準備

1.核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及其犯罪曆史情況,或者有無遺漏的犯罪嫌疑人。在製作起訴書前必須對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家庭住址或者工作單位及其職務作全麵、細致的審查。對犯罪嫌疑人的別名、筆名、化名、綽號等要一一查清,以防錯捕錯判;對14歲、16歲和18歲等各年齡段的犯罪嫌疑人的出生年月日要做細致的調查,以防在適用法律上出現錯誤;對於職務犯罪的主體身份應仔細審查,這關係到罪與非罪和此罪與彼罪的問題;對犯罪嫌疑人的住址更應做詳細的核查,以免將同名同姓同一住址的人抓錯了。同時,對一些嫌疑人的違法犯罪曆史也應作詳細的核查,以便在指控時提出從重、加重處罰的意見。對共同犯罪的案件,還應詳細查清是否有遺漏的犯罪嫌疑人,以防使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

2.核查犯罪事實和證據。凡寫進起訴書中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從整體過程到每一個細節,都務必準確無誤,不能有任何差錯。即使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移送審查的案件,起訴意見書提供的材料雖然已經由有關部門查證確認,但仍需經人民檢察院認真審查核實以後,方可寫入起訴書。因為檢察機關不僅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還肩負著法律監督的職能,必須對起訴書中指控的每一個犯罪事實認真、嚴格、謹慎地進行審核。法庭審理案件所圍繞的中心是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如何量刑,它的第一依據就是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其次才是通過法庭調查和辯論,聽取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並通過進一步地認定核實,方能做出最後的判決。所以起訴書所指控的事實必須準確無誤,能經得起任何考驗。

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基礎。在製作起訴書時,檢察機關對於所收集到的證據,無論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原始證據還是傳來證據,有罪證據還是無罪證據,實物證據中的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還是言詞證據中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都要經過嚴格的審查,一一核對,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進行認真的分析、比較、鑒別、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確定其真實性後才能寫進起訴書中,絕對不能把未經查證屬實的材料作為證據寫進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