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供施關係的實質是政治隸屬關係(2 / 3)

但是,有人把元朝中央朝廷與西藏地方首領之間的這種具有強烈政治色彩的“供施關係”,與西藏內部僧俗之間的宗教“供施關係”相提並論,認為皇帝與西藏喇嘛之間的關係是“地位平等”的相互尊重的關係。夏格巴說:

薩班死後不久,闊端王子也去世了。繼承他的權力的是忽必烈……他把十九歲的八思巴召到宮廷,他對這位年輕僧人的學問大為讚賞。忽必烈請求他傳授佛法……拜八思巴為師……忽必烈在受戒時坐在一個比八思巴位子低的坐位上,在處理政府事務時,則坐在相同的位子。……

忽必烈與八思巴之間的供施關係是一種“互相合作與尊重的關係”,“在這裏對世俗權力的支持,換來了對宗教權力的精神支持。這種關係不能用西方的政治術語來說明。”

然而我們不用西方政治術語而僅用曆史事實就證明,夏格巴不僅歪曲了供施關係的政治本質,也曲解帝師的曆史地位。

前麵講到,供施關係是隨著政治歸屬而開始的,同時它也是為鞏固政治統治而服務的。在薩班去世後,元朝王室與西藏首領之間的供施關係不僅沒有中斷,而且自元世祖與八思巴之始,得到加強,其中突出的例子就是帝師製度。

帝師製度,是元朝中央政府處理皇帝與西藏地方政教領袖關係的一種特殊的製度。它始於八思巴。八思巴本名羅追堅讚,生於1235年,是薩迦班智達之弟桑察索南堅讚的長子。自幼穎悟,“學滿五明,淹貫三藏”。1251年,八思巴隨闊端之子蒙哥都在六盤山與元世祖忽必烈會晤。在此,忽必烈與八思巴結為施主與福田,尊八思巴為上師。1260年,忽必烈即大汗位後,封八思巴為國師。《大正大藏經》說“庚申(1260年),師年二十二歲,世祖皇帝登基建元中統,尊為國師,授以玉印,任中原法主,統天下教門”。1270年,元世祖忽必烈將八思巴的封號從“國師”升為“帝師”。

從八思巴受封為帝師始,元朝曆代皇帝都封有帝師。

帝師是元朝中央政府設置的一個特別職位。《元史·釋老傳》說“大元帝師,統領諸國僧尼,中興釋教之印”。這就是說,帝師的職責有三項,第一,作為元朝皇帝的老師,要由他傳授佛法,授給法戒,舉行灌頂儀式,皇帝登基前要由帝師授戒九次才能正式即帝位;第二,帝師要統領天下僧尼,主管全國佛教事務,全國管理佛教事務的最高機關為宣政院,由帝師掌管;第三,帝師要弘揚佛教,保佑皇帝平安,國家興盛。

因此看來,帝師是皇帝的宗教或精神上的老師,享有崇高地位。這種地位之崇高可以說比皇帝本人還要高。《元史·釋老傳》稱八思巴是“皇天之下,一人之上”的“大元帝師”。但這種崇高宗教地位的獲得,仍然是由皇帝封賞的。皇帝封賞“帝師”的目的,主要是希望用宗教的力量,加強對全國的政治統治,用佛法為皇帝保駕,祝禱皇圖永固,皇帝萬壽無疆。

八思巴除了任帝師外,還擔任元朝中央政府總製院的總管。元朝中央有四大機關。中書省,管理全國的行省及中央的行政事務;禦史台,主持全國監察事務;樞密院,主管全國軍事事務;總製院,管理全國佛教事務和藏族地區的軍政事務。總製院是1264年忽必烈遷都大都後設立的。1288年,總製院改稱宣政院,其由是唐朝接待吐蕃官員向例在宣政殿。帝師“領宣政院事”,也就是說他是宣政院最高負責人,總管全國佛教事務及吐蕃地區的軍政事務。《元史·釋老傳》說“元起朔方,固已崇尚釋教,及得西域,世祖以其地廣而險遠,民獷而好鬥,思有以因其俗而柔其人,乃郡縣土番之地,設官分職,而領之於帝師,乃立宣政院”。對於宣政院的職司,《元史·百官誌三》說:宣政院,“秩從一品,掌釋教僧侶,乃土蕃之境,而隸治之。”

從以上曆史事實可知,帝師是元朝皇帝設置的一個特殊職位,在宗教上,帝師是皇帝的老師,主管全國佛教事務;在政治上,帝師是元朝中央政府總製院的總管,代皇帝管理藏族地位的軍政事務:他是皇帝屬下的高級官員。由此看來,僅根據史料中幾條關於蒙元王室對藏傳佛教發放布施的記載,僅僅根據某些傳說,而對元朝中央政府設立宣政院及元朝皇帝在西藏委任官員、調査戶口、建立驛站等重要史實視而不見,將帝師抬高到與元皇帝平起平坐的君主地位,是不符合曆史事實的。

總而言之,曆史告訴人們,西藏地方和中央政府之間的供施關係不僅僅是單純的宗教關係,而且是具有特殊意義的政治隸屬關係。它說明中國皇帝為了國家的統一,穩定蒙藏甚至全國局勢,很注意宗教的作用。一位蘇聯學者也指出“忽必烈篤信佛教,有他一家的政治考慮,一方麵他力圖通過共同的宗教來鞏固國家的統一與集中;另一方麵力圖將實際上已控製西藏的喇嘛作為在西藏的支柱。”後來清王朝繼承元製尊寵黃教,也是為了利用宗教,維護國家統一。乾隆帝說“中外黃教總司以此二人(指達賴與班禪),各部蒙古,一心歸之”。

錯誤的類比及其後果

正如夏格巴所言,供施關係是一種“不能用西方政治術語來說明”的特殊的關係。可是恰恰有些現代西方學者在考察中國皇帝與西藏喇嘛的關係時將它套入“西方政治術語”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範普拉赫,他將西藏曆史上的供施關係,與歐洲中世紀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與羅馬教皇的關係作牽強的類比,認為,後者是對等的君主之間的關係,前者,中國皇帝與西藏喇嘛之間也存在著對等的君主關係。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類比。

首先,我們看看中世紀歐洲的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與羅馬教皇的關係。羅馬教皇(Pope)是梵蒂岡城國的君主,天主教羅馬主教的最高稱號。眾所周知,基督教在歐洲占有統治地位。公元前二世紀羅馬帝國時代主教製就產生了,並形成了五大教區。但羅馬主教因其駐羅馬帝國都城,政治經濟實力最大,希圖淩駕於其他四位主教之上。自五世紀起,羅馬主教乃改稱教皇。這時的羅馬教皇仍隻是一個宗教領袖,還不是一個擁有領土與臣民的君主。756年,法蘭克國王矮子丕平出兵征服意大利,將羅馬至萬臘一帶的地方贈給教皇斯蒂芬二世,成立了教皇國,從此羅馬教皇既為天主教之宗教首領,又為一國之君主,擁有了世俗的統治權。教皇國也成了與其他歐洲國家一樣的封建國家。公元962年,德意誌國王鄂圖一世在羅馬由教皇加冕稱帝,成立了神聖羅馬帝國。以後的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由教皇加冕登基成為慣例。這是世俗皇權與宗教神權相互關聯的開始,也是二者相互鬥爭的開始。自962年到12世紀末,教皇國一直受製於神聖羅馬帝國。1274年,神聖羅馬帝國皇帝魯道爾夫一世正式承認教皇國的獨立。此後,教皇權勢大增,甚至位於世俗皇權之上。但是隨著中世紀的結束,即歐洲宗教改革運動的開始,以及後來資產階級革命的來臨,教皇的地位嚴重削弱。1870年,教皇國的全部領土被並入意大利王國,教皇退居梵蒂岡,成為一“小城之國”的君主。但是此後關於教皇的國際法主體地位出現了爭論。許多國際法學者認為教皇不再是世俗的君主,而隻是天主教會的首領,並以此資格與外國政府進行宗教事務的交涉。如奧地利國際法學家就認為“梵蒂岡是一個國家,但不是一個主權國家,而是一個淵源於教法的國家”。我國著名國際法學家周甦生教授明確地指出,教皇與教廷肯定不是國際法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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