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英俄殖民者對西藏的爭奪(2 / 3)

英國政府不敢久占拉薩,因為西藏冬季大雪封山,給養困難,更重要的是受到西藏人民的堅決抵抗。因此,隻求訂立有利條約,逐步征服。

1904年9月7日(清光緒37年7月28日),《拉薩條約》在布達拉宮簽訂。其內容包括:開放江孜、噶大克及亞東為商埠,英國派員監督各商埠的英國商務,西藏允兌給英國政府英金五十萬鎊,合盧比銀750萬元。西藏將所有自印度邊界到江孜、拉薩之炮台、山寨等一律削平,並將所有滯礙通道之武備全行撤去。

該條約第九款規定:①西藏土地,無論何外國皆不準讓賣,租典或別樣出脫的情事;②西藏的一切事宜,無論何外國皆不準幹涉;③無論何外國皆不準派員或派代理人入藏境;④無論何項鐵路、道路、電線、礦產或別項權利,均不許各外國或隸各外國籍之民人享受,若允此項權利,則應將相抵之利權或相同之利權一律給與英國政府享受;⑤西藏各進款,或貨物或金銀錢幣等類,皆不許外國或籍隸外國之籍民抵押撥兌。

對《拉薩條約》,駐藏大臣有泰不敢抗議,也不敢畫押,他隻好致電請求清政府。

《拉薩條約》簽訂後,西藏上層雖然在英帝侵略和駐藏大臣妥協下屈服,但絕非心甘情願。當時噶廈曾經禁止商人給英軍出售食物,以困英軍,拉薩市上還發現暗殺和歐打英人的行動。

《拉薩條約》簽訂後,榮赫鵬率領英軍於1904年9月22日自拉薩撤退,劫去許多貴重文物。

《拉薩條約》大大損害了清政府對西藏事務的主權,嚴重幹涉了中國的內政,也顯示了英帝國主義獨吞西藏的野心。條約的簽訂,使英國對西藏的影響力大為增強。

清廷見《拉薩條約》草約後,認為“有損中國主權”,令有泰“切勿劃押”,主張“力爭主權為緊要關鍵”,反對英國與西藏的直接談判,要求由清廷與英國立約,代替拉薩草約。1904年底,清廷派唐紹儀為駐英公使,赴印交涉。唐紹儀的態度是要求英國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重訂拉薩條約第九款。這個談判延宕很久,直到1906年才訂立《續訂藏印條約》。

在這個條約中,英國作出了某些讓步,承允“不占並藏境,不幹涉西藏一切政治”,承認隻有中國獨享在西藏的鐵路、道路、電線、礦產或別項權利,但需保留英國各商埠架設電線通報印度境內的權益。清政府也作出了妥協,承認“拉薩條約”作為附約,西藏對英賠款由清廷代償。總的來說,清廷通過這個條約,阻止了英藏直接訂約,堅持了中國在西藏的主權,但付出了極大的代價。

在英國加緊侵略西藏的同時,沙皇俄國也把魔爪伸向西藏。

就地理位置而言,西藏靠近中亞,北連新疆、蒙古,南鄰英屬印度。就英國來說,占領西藏既可以抵製沙俄在中亞的擴張,又可以打開通往四川的通道,進一步控製長江流域。就俄國來說,控製西藏既是它控製中亞的一個組成部分,又便於囊括中國西北的廣大地區,以實現其擴張野心。不僅如此,俄國進入西藏是由其控製蒙古而擴大的侵略野心。俄國對已經成為英國勢力範圍的南亞次大陸也垂涎欲滴,妄圖插手其間。

早在1870—1879年間,帝俄就派“探險家”普傑瓦爾斯基上校和羅布洛夫斯基分別從新疆進入藏北高原,到達黑河(今那曲)。因為噶廈反對,這兩人又由黑河前去青海,曾三次與當地藏族人民發生衝突,並野蠻行凶,打死藏人三四十人。1889—1890年,俄國又派人到藏西北活動,籠絡達賴。

1900年(清光緒26年),達賴向清帝要求財政軍火援助,遭到駁斥以後,秘密派遣大卓尼同德爾智(通藏語的俄國人)前往俄國,攜有達賴致沙皇的親筆信,達賴信中稱沙皇為“護法皇帝”。俄國官報於俄曆1901年6月25日(西曆7月8日)宣布:俄皇於六月二十三日接見西藏達賴喇嘛特使於彼得宮。

1902年(光緒28年),英軍侵入康巴宗,俄國政府向英外交部提出抗議,但當時日俄關係正日趨緊張,帝俄抽不出力量對付英國,俄國不得已表示了讓步。4月8日,俄駐英大使送英外交部·份照會,內稱“俄國對於西藏別無企圖,……俄國認定西藏為中國之一部,而對於中國領土之完整,原極關切也”。從這個照會一看,帝俄已表示即使英國侵入西藏,俄國亦不敢出兵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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