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西藏獨立”的由來(3 / 3)

陳貽範,“他是一個文雅、有經驗的外交家,曾在中國駐倫敦使館任職多年。”陳貽範雖是西姆拉會議的中國首席代表。但“陸興棋是個關鍵人物,”“陸興祺的情報網是極好的,他有清晰的政治頭腦”。可是“所有送回中國的情報統統被英國人掌握了。因此在西姆拉會議大部分時間裏英國人不僅知道對方手中有什麼牌,而且還弄清了英國人手裏的牌究竟哪幾張是對方所知道的。”

倫青夏劄,這位噶廈的大臣,力主依靠英國,在交涉過程中與英國代表沆瀣一氣。

從以上情況看,會議很不利於中國。

西姆拉會議從1913年10月13日開議到1914年7月3日因中國拒絕簽字而破裂,逶迤八月。其主要議程可分為三方公開交涉與英藏秘密談判兩層。前者主要集中在西藏的政治地位與內外藏劃界問題,後者表現為英藏雙方背著中國中央代表秘密議訂新英藏通商章程和印藏邊界即史稱之“麥克馬洪線”。

中、英、藏三方開議,西藏代表首先提出草案,規納為:1.西藏獨立;2.西藏疆域包括青海、裏塘、巴塘等處並及打箭爐;3.光緒十九年暨三十四年之印藏通商章程由英藏修改,中國不得過問;4.中國不得派員駐藏;5.中蒙各處廟宇向認達賴為教主,均由達賴委派喇嘛主持;6.所有勒收之瞻對稅款及藏人所受損失,一律繳還賠償。英國代表也提出草案六條,與西藏代表所提草案基本相同。實際上柏爾與夏劄早已秘密協商好了。赤裸裸地暴露了英帝國主義及西藏某些上層親英分子的圖謀。

對西藏代表的六項提案進行綜合分析,我們會發現,這是一個赤條條的分裂祖國,要求“獨立”的條款。

第一,直接提出了“西藏獨立”和“大西藏國”的疆域。這個疆域要求不僅包括西藏全境,而且包括新疆、四川、雲南、甘肅部分地區及青海全境。

第二,它企圖剝奪中央政府在西藏的外交權。第三款要求中央政府不得過問印藏通商章程,而由英藏直接修改。這一點是有違國際慣例的。無論是作為保護國還是托管地,宗主國對其均擁有外交權與國防權,何況西藏並非中國保護國,而是中國領土之一部分。同時還是有違中藏關係傳統的。因為早在清朝前期的藏政改革中,1793年《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就規定,西藏外事集權於中央。

第三,它企圖剝奪中央政府在西藏的行政管轄權。第四項要求中央政府不得派“華官、華商、華民”入藏,華商入藏須領西藏護照。本一國之內,卻不許漢人自由入藏,還要向入藏華商頒發“護照”。這十分明顯地表明,西藏上層就是要剝奪中央政府的行政權力,妄圖分裂祖國,鬧“獨立”。

11月1日,陳貽範對西藏代表的分裂條款提出駁複條款七點:1.西藏為中國領土之一部分,其向為中國領土之關係,繼續無間;2.中國可派長官駐紮拉薩,所享之權利與前相同,並有衛隊2600名,除1000名駐紮拉薩外,餘1600名由該員斟酌分駐各處;3.西藏於外交及軍政事宜均應聽命中國中央政府指示而後行,非經由中國中央政府不得與外國訂商;4.西藏人民之以向漢之故,因而身被監禁、產權被封者,西藏允一律釋放歸還;5.藏員所開之第五款可以商議;6.前訂之通商條款如需修改,須由中英兩方根據光緒三十二年四月初四日中英所訂藏事正約第三款商議;7.中藏邊界茲於附上之圖內約略畫明(此圖內將當拉嶺、江達等處一律劃歸川省)。中國代表的駁複條款基本上否定了“西藏獨立”,對中藏劃界問題也堅持原界。英國代表就在非正式的個人會談中,通過柏爾與夏劄秘商交易,於1914年3月11日以“調停人”身分提出調停約稿十一點,還在2月17日提出將西藏劃分為內、外藏兩部分,其目的仍是以外藏自治之名,行“西藏獨立”之實。英國學者蘭姆在分析麥克馬洪劃分內、外藏目的時指出:“由於蒙藏條約及中俄蒙條約的產生與內外蒙的劃分,英國害怕俄國利用蒙古滲入西藏,麥克馬洪下定決心用廣闊的中國領土把蒙藏隔離開來。因此,麥克馬洪抄襲俄國劃分內外蒙的故伎,企圖分裂西藏,使外藏象外蒙一樣自治,而成為中國與英屬印度的一個緩衝地,同時在中國甘肅之外增加一層在外藏與俄國影響下的外蒙之間的緩衝”。此時中國北洋政府正忙於鎮壓南方倒袁的“二次革命”,對英國所提調停約稿一讓再讓,竟產生了中國代表4月27日的條約草簽。陳貽範草簽條約,是迫於英國的威脅,後奉命拒絕正式簽字。7月3日,在中國代表拒絕簽字下,英藏雙方在該條約上簽了字,是為非法的《西姆拉條約》。陳貽範即日正式聲明:“凡英國和西藏本日或他日所簽訂的條約或類似文件,中國政府概不能承認”。7月3日和6日,中國駐英公使劉玉麟奉命兩次照會英國政府作了中國不承認《西姆拉條約》的同樣聲明。此後中國曆屆政府都堅持這個立場。因此所謂《西姆拉條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它隻是記錄了英國殖民主義者侵略中國西藏的曆史罪狀。然而,流亡到印度的西藏分裂集團一直堅持西姆拉會議上西藏代表的觀點。

西姆拉會議期間,英藏代表於會外背著中國中央政府代表陳貽範進行的一係列秘密勾結表現在二方麵:私結新印藏通商章程;秘訂所謂“印藏邊界”。這個新通商章程替代了1893年和1908年通商章程,給英國以更多特權。英藏通商新章程所依據的是非法的《西姆拉條約》,因此它同樣是非法的。但是英國以它為依據,大大擴充其在西藏的經濟利益。

英國要在西姆拉會議上解決印藏邊界問題是蓄謀已久,精心策劃的。

1.正式秘訂前英國定界意向的變化:1910—13年英印政府內部就外線北移有過爭論。政界領袖主張將達旺排除在英國統治之外,軍方則主張建立一條軍事邊界,不僅要占達旺,而且要占達旺以北錯拉宗地區的廣大西藏領土。軍政兩界意向大同小異,都主張外線北移到喜瑪拉雅山脈一線,即所謂分水嶺原則。西姆拉會議期間,麥克馬洪對邊界走向的取定也經曆了一個由政界立場向軍界立場的轉變過程。在1913年10月的一個備忘錄中,麥克馬洪表示英國還得承認西藏占有全部達旺地區。11月,他決定邊界應通過距達旺東南20英裏的色拉山口,這樣就割去了西藏突出部分的大片地帶,但達旺寺還留給西藏。因為西藏在達旺地區存在著大量特權,隻有承認西藏在這個地方的權利,才有利於在三方協定中通過地圖上的邊界線。但是到次年二月,麥克馬洪線基本上實現了印軍總參謀長軍事戰略邊界的野心。

2.西姆拉會議前英國在印藏邊境的探險:英國不僅在政府內部討論了邊界問題,而且派遣了許多冒險家對部落地區進行勘測,為麥克馬洪的談判提供了豐富的實地資料。1913年英國專門派貝利上尉到西藏東南地區進行非法測繪,掌握了印藏邊境地區詳盡的情報。西姆拉會議期間,麥克馬洪電邀貝利上尉去西姆拉提供達旺一帶的詳細地形資料,這使麥克馬洪能夠準確地了解邊界的走向,因此在地圖上他能夠完全根據軍事戰略的要求,把達旺全部劃入印度。

3.英印政府設立東北邊境行政區:為了在西姆拉會議上有先占權的依據,1912—13年印度政府在喜瑪拉雅山脈以南地區設立了東北邊境西區、中區和東區,由兩名政務官監理。這些地區後來成為印度獨立後建立東北邊境特區的行政區劃基礎。會議期間,印度又派出了官員對達旺和瓦弄地區進行探險,他們拔掉了中國樹立的界樁,而建立了英國的據點。

英藏秘密談判的交涉過程:1914年1月,西姆拉會議由嚴寒而不適合談判的西姆拉移到了溫暖如春的舊德裏。就在這裏,英藏之間進行了所謂“印藏邊界談判”。1月15日,第一輪秘密談判開始。柏爾首先根據印度測繪局地圖提出印藏邊界草案。倫青夏劄對柏爾的草案提出兩點反對意見:(1)達旺地區的珞巴人一直向西藏政府、達旺頭人納稅,而且許多西藏家族在達旺擁有土地和財產,因此達旺不能劃入印度;(2)湄公河一帶的西藏邊界應在江左岸外五個驛站之處,地圖上所畫邊界草案卻使西藏失去很多領土。

柏爾對倫青夏劄進行外交訛詐,仗勢壓人。他說:地圖上的邊界線是以英國官員對部落地區的詳盡調查報告為基礎的,印藏邊界是公正的;湄公河一帶邊界,高山峻嶺,交通困難,基於英藏友誼,避免衝突發生,確立邊界為宜。倫青夏劄考慮到已定條約,接受了邊界線草案。但他堅持如果英國人占領了珞巴,西藏政府將會廢棄所有相關的承諾;而且珞巴地區意義重大,必須由拉薩與英印各方直接交涉解決,柏爾作出了讓步,滿足了西藏要求。

1月28日,英藏代表舉行第二輪密談。交涉的焦點在於印藏間的朝聖路線問題。英國也企圖借機占領更多的寺廟與朝聖收入。倫青夏劄極力反對,柏爾妥協,於1月30日通知倫青夏劄表示朝聖路線上的可能劃入印度的領土一律歸屬西藏。2月6日,貝爾又聲明了上述立場。2月9日,倫青複信英國代表,要求英國協助了解邊境材料,並表示隻要英國誠心,問題可以滿意地解決。3月17日,倫青接到西藏政府訓示,向柏爾提出,西藏在確立印藏邊境線後仍應征收線外的所有稅務,西藏對邊界以南地區的稅務及土地支出應保有獲取充分資料的權利。3月20日,柏爾接見倫青,基本上接受了西藏代表的要求。倫青又提出西藏應擁有任命達旺寺廟喇嘛的權力。柏爾對此表示,細節問題,以後再談。3月24日和25日,麥克馬洪與倫青夏劄在德裏分別代表英印政府與西藏政府秘密交換了信件與地圖附本。1914年3月24日麥克馬洪致倫青夏劄的照會內容主要是:印藏邊界附圖一式兩份,應須征得西藏政府批準,且附下述二條件:邊界線英國一方的藏民私人財產繼續保留不受侵犯;若錯加波與察裏莎巴的聖地在邊界線英國一側一天路程之內,則作相應修改,使之屬於西藏領土。3月25日倫青夏劄給麥克馬洪的複照內容主要是:奉西藏政府之命,表示讚同印藏邊界線和英國照會的二前提條件;同意簽署地圖並保留一份。

從整個秘密談判過程以及雙方的批準照會來看,倫青夏劄在劃分所謂印藏邊界時,一方麵認為這個邊界線雖然占領了大片西藏領土,但英國承認了西藏在英國一側的舊有特權,西藏所失僅是象征性的;另一方麵他深感割地責任重大,不敢貿然許諾,接受麥克馬洪線是有條件的。1914年2月13日倫青夏劄在談判中致司倫雪康及其複函,將接受印藏邊界的前提表述得更清楚,其中提到英國政府幫助西藏獲得獨立;並“使康區漢軍全部立即撤回漢地。”可是英國對這些條件均沒有實現,因此西藏地方政府對“麥克馬洪線”也不予承認。1944年3月,英國代表高德與西藏噶廈再提到麥線時,西藏外交局明確表示“下察隅、瓦弄無可爭議地屬西藏領土”,駐噶拉塘印度官兵應立即撤退。這很明確地否認了印度軍隊進入西藏領土的合法性及“麥克馬洪線”的有效性。

“麥克馬洪線”是在兩張比例為1英寸等於8英裏(即1:50萬)的地圖上標出來的。換文中沒有關於新邊界的文字描述,也沒有提到根據哪些原則劃訂這條線。根據最初的地圖(拉薩與倫敦保存了該圖的副本)“麥克馬洪線”的實質就是把印藏邊界由傳統習慣線向北推移了60英裏左右,把邊界由戰略暴露的山麓提升到山頂。“麥克馬洪線”的走向,圖中也沒有文字說明。

根據保留在拉薩的地圖副本,“麥線的西端起於東經91度39.7分、北緯27度44.6分處,並由此向東延伸。”而英國學者蘭姆根據印度與中國兩方對地圖的解釋認為麥克馬洪線的走向是在北緯27度45分達旺以北與不丹相接,由此向東穿娘江曲達東經92度,過蘇班西裏河上遊達東經94度40分北緯29度20分;越洛希特河沿分水嶺東行達獨龍江,抵止於伊索拉希山口。

在7月3日,英藏代表所簽的《西姆拉條約》第九款中僅含糊提及“現以訂本條約之故;所有西藏邊界與內外藏之分界,以紅蘭線繪明於所附地圖之中”。

麥克馬洪線是秘密外交的產物。當時的中方代表並不知道英藏間的秘密交易,因此它跟西姆拉條約一樣是非法的。而這筆交易卻把約九萬平方公裏的中國領土劃入了印度。英帝國主義者靠欺騙手法占去的這塊領土相當於三個比利時與九個黎巴嫩。而英國殖民者的不光彩行為在戰後卻成為印度在迄今的印中邊界談判中的所謂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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