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印度,企圖繼承英國在西藏的遺產(2 / 2)

印度不僅通過雙邊外交途徑,幹涉中國中央政府進軍西藏,還在印度各種輿論媒體上宣傳“西藏獨立”論調,攻擊人民解放軍入藏為“侵略行為”。印度政府的這些幹涉行為都是為了阻止我國解放西藏,掃除其在西藏的特殊利益。正如印度政府在1950年10月21日致中國政府的照會所言:

印度由於慣例和協定在西藏享有特權,即印度政府在拉薩派有代表,在江孜與亞東設有商務代表,在到江孜的商路上有郵政及電訊機關,為了保護這一商路,四十多年來,就一向在江孜駐紮了一小隊衛兵等。印度政府切望這些機構應該繼續存在。

對於印度政府的無理要求,中國政府據理駁斥,維護中國在西藏的主權。在處理中印關係在西藏的具體問題上,中國政府則采取了較為靈活的辦法,沒有象在內地立即收回西方列強在華特權那樣,立即收回印度在西藏的特權。這期間,印度政府除用外交手段幹涉中國解放西藏外,還采取了其他種種非法幹涉的手法,如支援藏軍軍火,幫助調動藏軍去昌都前線阻止解放軍進藏,派人在前線設立電台收集情報;同時印度各種報紙、新聞報道強調西藏為一獨立國,誣蔑中國人民解放軍進入中國西藏是“侵略”,等等。在印度的一些官方集團的鼓勵下,西藏地方政府於1950年11月7日向聯合國提出“共產黨中國的入侵和侵略”的控告。更有甚者,印度當局還指使親英印的分裂分子將17歲的達賴十四世移到亞東,準備逃去印度。這一行徑不僅僅是阻止中國解放西藏,還企圖走十三世達賴1911年的老路,繼續搞所謂西藏獨立活動。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當時的印度副總理薩達爾·巴拉瓦巴依·帕特爾和一些內閣和外交部成員企圖對西藏進行軍事幹涉。

曆史的車輪誰也阻擋不了。1951年西藏終於實現和平解放。但印度卻視若無睹,其官方人員在公開正式的文件中仍把西藏稱為“國家”,並多次試圖確定保持在西藏的特權,但屢次遭到中國的抵製。印度總理尼赫魯和他的外交顧問、印度駐華大使潘尼迦明智地得出一個結論:“將西藏看作我們在其中有著特殊政治利益地區的(我們理應繼承的)這種英國政策不能夠再繼續下去了。”印度采取了主動,想通過放棄很少幾項她從英國政權那裏繼承下來的治外法權,使自己在西藏的地位合法化。因為這些權利本身對印度沒有多大價值,而且在變化了的權力關係中顯然已無法保留。經過談判,雙方終於在1954年4月29日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度共和國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同時互換照會一件。“協定”確立了兩國在中國西藏地方與印度間的新的正常關係的指導原則——潘查希拉原則(即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以及印度派駐西藏商務代理的合法性。印度放棄了一切治外法權,撤退其在亞東、江孜的武裝衛隊,並將其經營的郵政、電報、電話、十二個驛站等折價交給中國。這些特權主要產生於1914年7月3日簽定的秘密的英藏貿易章程。而這個章程卻是於同一天製定的被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宣布為非法的西姆拉條約的副產品。該協定關鍵之處在於印度正式承認西藏是中國的一個地區。由協議名稱可見,這表明印度公開放棄了保持在藏特權、支持西藏獨立、建立中印間緩衝區的政策,而這種政策完全是當年英印殖民者傳統理論與政策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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