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西藏人權問題分析(2 / 3)

農奴主對農奴的剝削、壓迫和人身占有,是靠對封建農奴製的暴力來維持的。與政教合一的政權相適應,西藏也形成了一套政教相結合的法律。按照法典,三大領主統治農奴是神的意誌,農奴受苦是命中注定的,不能反抗。西藏地方政府以及相當於專區和縣的機構,以至領主、頭人都可以辦理訴訟案件。大的寺院也設有法官,審理僧人中的案件。僧人犯法首先由寺院審理,各級政府不得幹預。寺院判決的案件,與政府的判決具有同樣的效力。各級政府把駐地下層陰暗、潮濕的房子作為監獄。三大領主可以在自己的莊園設立監獄,大寺廟可以設立關押所。在拉薩一些犯人戴著木枷、腳鐐、手銬沿街要飯,有的則被送到邊遠地方流放,終身為奴。舊西藏的法典名為《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它按人的血統貴賤、職位高低,規定“人有上、中、下三等,每等又分上、中、下三級”,藏王、大小活佛及貴族屬“上等人”,商人、職員、牧主屬“中等人”,鐵匠、屠夫、婦女等屬“下等下級人”。各等人的生命價值也不相同。法典規定人有等級之分,命價有高低之別。“上等上級人”命為“無價”,“遺體與金等量”;“下等下級人”命為“草繩一根”。法典為了維護“三等九級”製度,規定了嚴厲懲罰以下犯上的行為:“卑賤與尊貴爭執者拘捕”;“傷人上下有別,民傷官,視傷情輕重,斷傷人之手足;主失手傷仆,治傷不再判罪,主毆仆致傷,無賠償之說”。法典規定的“重罪肉刑”十分殘酷,包括“挖眼、刖足、割舌、砍手、推崖、溺死、處死等”。這些規定本身就說明在舊西藏,廣大勞動人民毫無平等、自由、人權可言。

在經濟權利方麵,三大領主控製了生產資料,農奴依附於農奴主。在舊西藏,占人口不及5%的三大領主(官家、貴族、寺院上層僧侶)占有西藏全部土地、草場和絕大部分牲畜。封建領主莊園製是其基本特征。占人口95%以上的農奴階級沒有什麼生產資料。據統計,過去西藏約有耕地300萬畝,其中官家占有30.9%,貴族占有29.6%,寺院和上層僧侶有39.1%。在這種極不平等的經濟關係下,農奴階級不得不依附於三大領主。除上交沉重的地祖外,農奴還要承擔無數的稅收和無償的差役。經濟的依附導致了人身的依附。農奴們的婚喪嫁娶農奴主也有權幹預。農奴的兒女出生就成了領主的新農奴,農奴死亡還要向領主銷名。舊西藏的兩句話是對農奴與農奴主的依附關係的最好概括,即“地不無差,人不無主”。就是說,土地沒有不支差的,農奴沒有無領主的。

封建莊園的土地占有和經營形式,是西藏封建農奴製的基本特征之一。西藏的封建莊園,按其領主的不同,分為三種,一種是政府莊園,為西藏地方政府直接占有,藏語稱“雄溪”;一種是貴族莊園,藏語稱“格溪”;一種是寺廟莊園,藏語稱“曲溪”。

莊園土地的經營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領主的自營地;一是差巴的差地。領主的自營地,都是用農奴的無償勞役來耕種,全部收獲歸領主,自營地所占比例越大,領主對農奴的剝削就越重。差巴領種差地,並由差巴給政府支外差,給領主支內差。

三大領主對牧區的管轄,以部落為單位。這種部落與原始社會的性質根本不同,它既是三大領主為管理牧奴而劃分的行政區域,也是剝削牧奴的行政機構。

三大領主分別占有草場,同時也占有草場上居住的部落牧奴的人身。和農民情況不同的是,由於牧業經濟的特點,一個部落居住在隸屬於一個領主的草場上,又可以分散在幾個領主的草場上放牧。這樣牧奴就有直接領主和間接領主,對於前者有人身依附關係,要向領主支各種差役,對於後者沒有人身依附關係,但要向領主交草稅。

高利貸是西藏三大領主剝削農奴的重要手段。三大領主都是債主。西藏地方政府各級機構與官員都放高利貸。收息是各級官員的職責。高利貸利息占三大寺總收入的25%至30%,寺院放債的利率,借錢一般在30%,借糧的年息是“借4克還5克”。

西藏的貴族絕大多數也放高利貸,債息在家庭收入中,一般要占15%至20%。貴族放債的利率,借錢的利率一般是20%,糧債利息一般是借四還五,也有借五還六的。

三大領主放高利貸的比例,根據丁青、江孜、白朗縣的調查,寺廟領主放的高利貸最高,一般要占40%至50%;政府放的高利貸占20%至25%;貴族放的高利貸占15%至20%;其他人放的高利貸占5%至10%。

在社會權利方麵,廣大的藏族平民百姓沒有就學機會,生活水準低下,更無社會保障可言。在殘酷的農奴製度統治下,舊西藏的經濟長期停滯不前,技術水平落後,生產方法原始。惡性瘟疫不時流行,人口平均壽命低下,隻有35.5歲。人口急劇下降,從興盛時期的幾百萬下降到1951年和平解放時的一百萬左右。藏族人民生活在極端貧困之中。1959年前,人口不足一萬的日喀則竟有乞丐兩三千人,人口隻有3.7萬的拉薩也有乞丐四五千人。舊西藏的教育隻是寺院僧侶和達官子弟的專有品,勞動人民毫無念書的機會,文盲率達90%以上。

新時期藏族人民的權利保障

西藏和平解放以來,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全國人民的支持下,西藏各族人民緊密團結,共同奮鬥,經過平息西藏上層反動集團發動的武裝叛亂,實現民主改革,建立民族區域自治政權,進行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西藏發生了曆史性的變化。

40年來,西藏人民在共產黨和中央政府的領導下,在政冶、經濟、文化和社會各個方麵都將西藏曆史向前大大地推進一步。西藏實現了和平解放,與兄弟民族建立了平等互助的新型民族關係;完成了民主改革,徹底廢除了政教合一、僧侶貴族專政的封建農奴製度;建立了民族區域自治政權,藏族人民當家作主,成為新時代的主人;展開了蓬勃的社會主義建設,西藏社會生產力大大提高,人民生活日益改善,藏族傳統文化得到發揚光大。

民族的解放,社會的進步,使藏族人民的權利得到維護與發展,四十年裏西藏社會翻天覆地的進步與變化,是對所謂西藏人權問題的有力回擊。

1.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建立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除漢族外,還有包括藏、蒙、滿、回等55個少數民族。其總人口為9120萬,占全國人口8.04%。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中央政府十分重視民族問題。根據曆史情況和現代實際,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它包括兩個方麵的涵義。一是,在中央政府統一領導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立自治機關,由少數民族行使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務的權利。二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與其他行政區域一樣都是中國的行政區域,是我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接受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

西藏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建立了民族區域自治政權。目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已通過和頒布了20多個地方性法規和單行條例,內容涉及政權建設、社會經濟發展,文化教育、司法、環境保護等方麵。這些法規有鮮明的西藏地方民族自治特點。如在幹部隊伍建設方麵,現在已形成了一支以藏族為主的民族幹部隊伍。自治區各級藏族幹部有3.7萬多人,占幹部總數66.6%,在自治區一級幹部中,藏族幹部占72%,在縣級幹部中占61.2%,全區各級政權的主要領導人都由藏族幹部擔任。藏族人民的政治權利得到保障。

2.西藏人口增長,婦女地位提高

關於西藏的人口發展,一直是海外西藏流亡集團攻擊中央政府的借口,說什麼中國向向西藏移入了750萬漢人,藏人成為西藏的少數;說什麼政府強迫藏族婦女墮眙,藏人有種族滅絕的危險。這些說法是毫無根據的。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時,西藏人口約為100萬。1964年全國第二次人口普查時,西藏人口125萬,藏族有120.9萬,占人口總數96.63%。1982年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時西藏人口189.2萬,藏族有178.6萬,占人口總數94.4%。1990年7月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時,西藏總人口219.6萬,其中藏族人口增長到209.6萬,占人口總數的94.46%。與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的結果相比,藏族人口在8年間增長了30.98萬人,自然增長率為17.34%,高於同期全國平均人口自然增長率2.64個百分點。西藏藏族人口在40年間從100萬增加到200多萬,增長了一倍。

從1951年到九十年代,藏族人口始終占西藏總人口的絕大多數。中央政府從未製定過向西藏移殖漢人的“移民”計劃。據1964、1982和1990年的人口普查統計,在西藏的漢人分別為3.7萬、9.2萬、8.1萬人,分別為當時西藏人口總數的2.8%、4.8%、3.7%,在西藏人口中占絕對少數。在西藏服務的漢人大多數是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他們來自全國各地,與藏族人民共同為西藏的經濟文化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近年來,隨著西藏實行開放搞活的經濟政策,有一些漢族群眾和其他民族群眾到西藏做生意,這部人流動性很大,數量也有限,他們沒有移居西藏。所謂大批漢人移居西藏、同化藏人的說法毫無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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