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民族自決權不適於西藏問題(2 / 3)

西藏曆史再認識

(1)“宗主權”的來源

1903年,英印政府外務部在致英國印度事務大臣漢彌爾頓的一封重要的信中,認為中國對西藏地方的權力是一種虛構的“宗主權”。後來在1907年的《英俄協定》和1987年範普拉赫的《西藏的地位》中都提出過所謂中國對西藏的“宗主權”問題。“宗主權”(Suzerainty)在國際法上是相對於附庸國(Vassal States)而言的,起源於封建社會領主與附庸之間的關係,並且由於後來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的侵略而得到發展。附庸國的外交全部或部分地被宗主國控製。附庸國的成立實際上意味著被分割了主權的國家的出現。“按其曆史發展情況來說,一般是取得完全獨立的第一步。”因此,“宗主——附庸”的關係包含著如下含義:其一,附庸國必須曾經是獨立主權國家但沒有被完全合並到宗主國版圖中去;其二,附庸國並不因地位的原因而喪失主權,隻是主權被分割。因此,附庸國的最高權並不是源於宗主國;其三,附庸國本質上是殖民地的一種形式,其前途是獲得獨立。典型的附庸國存在於19世紀末至本世紀初。如從土耳其帝國分離出來的附庸國有羅馬尼亞和塞爾維亞(1856—1878)、保加利亞(1878—1908)、埃及(1841—1914)(埃及1914年脫離土耳其後又被置於英國的保護之下)。

“藏獨”論企圖繞開國際法對民族自決權的界定,除了在理論上做文章外,他們還歪曲中國對西藏地方的主權關係的實質,為西藏獨立尋找曆史和事實根據。但是,曆史的考察證明,中國與西藏之間是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並非是國家之間的“宗主——附庸”的關係。

(2)中國對西藏的曆史權利之確立

顯然,有關國家領土取得的國際法上的各種規定,乃是基於歐洲民族國家形成過程中取得的經驗的。在傳統的國際法上,這些經驗被總結為先占、時效、添附、割讓和征服。但是西藏正如中國其他邊疆地區一樣,並不是簡單地用以上幾種方式就可以解釋它如何從法律上並入中國的版圖的。實際上,在形成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過程中,中國形成了自成一體的領土取得方式。首先,中原文化的巨大吸引力、凝聚力,為邊疆各民族融合到中國的社會政治結構中來奠定了基礎。其次,被吸引和融合進來的土地及人民,在中央王朝看來,他們自然地成為自己的屬地和人民,即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最後,以強大的綜合國力為後盾當然也是必不可少的。明確地指定某個時間中國取得了對某塊土地的領土主權是不太符合中國的曆史的。元朝對西藏的主權的取得乃是基於唐朝以來漢藏(或藏族與唐、宋的更多民族)兩族之間不斷進行的經濟、政治和文化交往。元朝隻是明顯地從政治上完成了統一的過程。中國對西藏主權的取得並不是靠武力征服,而是一個漸進的過程。1245年左右西藏地方薩迦派喇嘛薩迦班智達代表西藏地方向元世祖的皇子闊端的臣服,元朝扶持薩迦派並確立其在西藏的優勢地位,以及元朝在西藏地方清查戶口、設置驛站及兵站,在中央設置總製院管轄西藏,並將西藏作為一省委付於薩迦派傳人八思巴,等等史實的意義表明:一方麵西藏地方結束了自唐末以來的三百多年的無政府狀態;另一方麵,元朝對西藏的行政管理確立了西藏以後的政教合一體製的基礎。西藏地方政府的權力源於中央。元朝如此,明清至今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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