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民族自決權不適於西藏問題(3 / 3)

(3)西藏曆史並非處於“外藩”地位

根據國際法的“時際法”原則,統治的權利被劃分為權利的創造和權利的存在兩個要素。第一要素:權利的創造必須根據創造權利時的法律予以判斷;第二要素:權利的存在必須根據涉及該權利存在的關鍵時候的法律予以確定。因此確定中央對西藏在後來的曆史中的有效統治則是十分重要的。

明朝“多封眾建”的方式,使元朝在西藏建立的管理係統更加完備。這一政策使得更多的僧俗世家力圖從中央獲得優勢地位。清朝在對西藏地方進行了幾次平亂以後,於1793年(乾隆五十八年)頒布了著名的“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該章程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不僅在內容上體現了中央對地方的各項管理,而且在以後長時間裏受到尊重和遵守。就內容上而言,一方麵,它規定了西藏地方的外務和邊防聽命於駐藏大臣衙門。如它規定從尼泊爾、不丹、克什米爾和哲孟雄等地來的商人和朝佛人員,必須登記報批駐藏大臣衙門備案,並且要遵守地方例俗;到外藩朝佛去的藏人亦得由駐藏大臣“簽發路證”。至於防務,《章程》規定:“共額設三千番兵”,駐邊境要地,駐藏大臣每年5、6月間輪流前往巡視。西藏地方第一次有了正規軍,並隸屬清朝邊防係統。另一方麵,對於西藏地方的內部政治、宗教和經濟等事宜,《章程》中也有詳細的規定(參見第一章第四節,章程全文見附錄)。

《章程》的各項定製,在其後的一百多年間基本沒有變動。“金瓶掣簽”製度一直沿用到十二世達賴的認選(1856年),並影響到十四世達賴的認選(1940年)。有效統治的持續性隻是在中國邊疆總危機出現以後才受到衝擊,但它的鬆馳正如前文已論述的,正是西方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對中國的侵略的結果,並非是民族關係和主權認同方麵的危機。

有趣的是我們將章程與1793年(《章程》頒布的同一年)乾隆皇帝給英王的“敕諭”,進行比較發現,西藏並不是處於與“夷國”英國類同的地位。而且從上文所述的《章程》的關於外務的規定,也可看出西藏與尼泊爾、不丹、哲孟雄(錫金)等國的界限。另外,由於在西方入侵以前的中國與周邊國家保持的是一種“朝貢”關係,這些“朝貢之邦”包括朝鮮、琉球、越南、緬甸、暹羅、南掌。朝鮮、琉球最恭順,越南次之。其餘之國不過是羈縻勿絕而已。因此,西藏既非夷國,也非外藩,也非“朝貢之邦”,而是中國領土的構成部分。西藏的地位,在西方國家入侵以前,是早已確定了的。

總而言之,無論是從曆史上還是從法律上來說,西藏的曆史地位是明確的。西藏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鼓吹“中國對西藏隻有宗主權”的觀點,跟那種所謂“中國對西藏擁有保護權”的觀點一樣,是占不住腳的。其目的是在理論上生硬地將中國主權下的西藏民族從中華民族大家庭中分離出來,也賦予它所謂的“民族自決權”,主張“西藏獨立”,並把將本世紀出現的某些“藏獨”逆流胡亂地說成與一戰後民族解放運動的潮流相吻合。這是對民族自決權的曲解,是對中國曆史的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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