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誰是西藏人民的合法代表(1 / 2)

西藏問題自產生以來已曆近一個世紀。隨著國際關係的演變,西藏問題幾經起伏,現在已為國際社會所注目。特別是八十年代以來,這一趨勢有上升的勢頭。然而潮流的發展對他們並不利。分裂集團在國際上四處活動,拿談判作宣傳,企圖謀求西方對他們的支持和對中國的壓力,使純屬中國內政的西藏事務國際化,從而達到其分裂中國的目的。但是流亡集團是代表不了西藏人民的,他們的分裂目標也是無法得逞的。隨著西藏改革開放的發展和民族區域自治的落實,西藏的經濟建設和文化事業將有一個巨大的發展,西藏人民麵臨著一個光輝燦爛的未來。

“西藏流亡政府”的存在,在一定意義上說是對中國中央政府的某種威脅與挑戰。流亡集團在國際上四處奔走,控告中國,企圖否認中國政府在國際上對西藏的合法代表權,並自詡他們自己是西藏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流亡政府的法律顧問範普拉赫一唱一和妄圖從國際法上為這種論調尋找根據。他說:“達賴喇嘛及其政府與人民一直不承認中國人強加給西藏的統治。達賴喇嘛及其政府到現在仍然對中國在西藏存在的合法性提出了挑戰,並自稱是西藏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他們重新恢複西藏獨立的願望沒有熄滅。這種立場不僅得到了流亡藏民的支持,而且得到了西藏地區內西藏人的支持。”

範普拉赫的上述觀點很明確,就是認為隻有達賴及其所謂的流亡政府才是西藏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這個觀點荒謬透頂,本來不值一駁,但他還煞費苦心,找出了許多理由來支持其謬論。他說,流亡南亞次大陸藏民的支持以及流亡政府的有效存在,充分證明了西藏國的繼續存在。他還說,1959年西藏叛亂,有8萬藏民流亡南亞次大陸,至1980年,他們已建立了45個定居點,現在人口已發展到10萬,他們忠於達賴及其政府;“流亡政府”有效地行使著權力,它定都於達蘭薩拉,其下設有內務、外交、宗教、文化、教育、財政與安全等六個部,還在新德裏設立了辦事處,還在紐約、日內瓦、加德滿都、東京、倫敦設立了聯絡機構,代表流亡政府行使非正式的大使館之職;達賴喇嘛於1960年舉行了首次民主選舉,成立了民意機構,並於1963年頒布了《西藏憲法》;達賴喇嘛多次出訪各國,受到世界名流其中包括政府官員的接待;相反,國際社會對中國在西藏侵犯基本人權和進行政治迫害的行為予以強烈譴責,等等。

範普拉赫找出如此多的“理由”或“事實”,無非是想說明,達賴喇嘛及其“流亡政府”有效地行使著代表國家的職能,並得到國際上某些事實上的承認。所以說隻有達賴喇嘛及其流亡政府才是西藏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而中國政府在西藏的權力是非法的,它不能代表西藏,對西藏沒有主權管轄權。

果真如此嗎?“西藏國”真的存在嗎?達賴集團“西藏流亡政府”真的有效行使了政府職能嗎?它得到了一定的事實上的國際承認嗎?事實並非如此。

國際法認為主權國家有四個構成要素:一定的永久居民,確定的領土,有效的政府組織,以及處理內外事務的獨立主權。永久居民指的是永久定居的國民,是以國籍形式與國家結合在一起的居民,而不是流浪者。確定的領土指的是陸麵領土,而不是海床、別國領土上的難民營。有效的政府組織和獨立主權指的是政府有不受限製的獨立的外交能力即使節權與締約權,沒有外交能力的政府不能代表國家。國際法還認為,當一個新國家或新政府成立時,國際承認具有重要意義。一般地,對新政府的承認有一個原則,有效統治原則。就是說,一個國家的新政府要獲得其他國家的承認,必須在本國領土內建立起實際上的控製和有效地行使政權,從而才有可能代表國家,獨立地進行國際交往,並承受國際權利與義務。對於上述國際法關於主權國家與承認的原則,範普拉赫在《西藏地位》第七章中是基本上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