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民族區域自治,西藏的光輝未來(1 / 3)

西藏民族區域自治的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除漢族外,還有藏、蒙、滿、維吾爾、壯、回等55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人口總數為9120多萬,占全國總人口的8.04%。在中國曆史上,各民族都對祖國疆域的開拓與文化的創造,作出了光輝的貢獻。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政府十分重視民族問題,始終把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團結、互助、友愛與共同發展、共同繁榮作為解決民族問題、處理民族關係的基本準則。考慮到中國的曆史情況和近現代社會發展的實際條件·中國政府在對待國內民族問題時,沒有采取聯邦製,而是采取了建立單一製的人民共和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它是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製度。它體現了各民族平等聯合的原則。迄今為止,中國已設立了159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有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4個自治縣。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製度,民族區域自治已載入了中國憲法與《民族區域自治法》。

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一方麵,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就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民族平等原則,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立自治機關,由少數民族行使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務的權利。另一方麵,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同全國其他行政區域一樣,都是中國的行政區域,是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權,是國家賦予民族自治機關管理民族聚居區域內部事務的地方性權利,是國家完整權力係統中的一個組成部分,行使這一權利的各級自治機關同其他地方國家機關一樣,都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

在西藏建立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經曆了一個曲折的過程。1951年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十七條協議第三條規定:“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1954年,中國頒布了第一部憲法,明文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中央政府根據新的形勢變化,經過與達賴喇嘛、班禪大師以及其他西藏人士的廣泛協商,決定成立統一的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1956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西藏自治區籌委會正式成立。達賴喇嘛為主任委員,班禪為第一副主任委員,阿沛·阿旺晉美為秘書長。這是一個帶有政權性質的協商辦事機構。其基本職能是組織實施西藏的民主改革,為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建立創造必要的條件。

1959年西藏發生叛亂後,3月28日,國務院決定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自治區籌委會行使西藏地方的職權。此後的五年中,西藏實行民主改革,廢除了封建農奴製度,建立了各級基層政權,為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區準備了條件。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它標誌著憲法賦予西藏人民的民族區域自治權利已經開始實現。西藏自治區的誕生使西藏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得到切實的保障。特別是在80年代以來,黨中央特別重視西藏工作。1980年,中央批轉了《西藏工作座談會紀要》,賦予西藏地方很大的自治權。1984年《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後,西藏自治區依照本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製定了許多自治法規。使西藏在民族、宗教、語言、文字及幹部培養上都享有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自治權。

但是在80年代中後期,隨著國際形勢的緩和以及國際格局的變化,西方國家重新對中國玩起了“西藏牌”,指責中國侵犯西藏的人權。西藏流亡集團長期以來沒有放棄“藏獨”立場。盡管他們的陰謀活動屢遭失敗,但他們仍不死心,繼續采取各種手段,利用各種機會進行分裂活動。自1987年起,這種分裂活動囂張起來。在國際上,他們加緊遊說,爭取更多的同情與支持,鼓吹與中央談判解決西藏問題;在國內,他們加強策反,製造事端。

在這種背景下,達賴喇嘛及流亡集團多次攻擊中央在西藏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並提出各種各樣所謂的解決西藏問題的方案。某些西方學者,特別是國外的藏學家們也將研究的焦點集中在西藏問題上,探討解決西藏問題的方法。其中不乏純學術的研究,也有不少懷著不良的政治目的。

範普拉赫的三步曲

範普拉赫在他的《西藏的地位》中,自稱通過對西藏全部曆史的“考察”,認為“西藏自古以來是一個獨立的國家,現在處於中國的非法占領下”,因此按照國際法,“西藏自己的政府和人民有在他們自己的領土上恢複行使其主權的權利。這一結論似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最近關於在英國對香港持續一個世紀的統治之後中國收回香港的聲明一致。”為此,範普拉赫在本書最後一章《改變現狀:公正地解決問題》中為解決西藏的未來地位提出了一種新的方案。

他首先認為“從國際法角度來說西藏人民爭取自決是合法”。他從威爾遜總統的“十四點”和列寧的民族自決權學說談到聯合國《給予殖民地國家與人民獨立宣言》;從西藏曆史上的地位談到西藏民族的獨特性。最後得出結論,“基於西藏人民應享有的自決權,以及西藏過去與現在的合法地位,西藏人毫無疑問地擁有恢複其領土主權、獨立地決定自己未來的政治地位和自由地發展其經濟、社會與文化的權利。”

但是,又考慮到“解決西藏未來地位這一根本問題沒有取得任何進展”,他提出了解決西藏未來地位的三步曲。他說,鑒於西藏人民的地位與權利,西藏的未來地位可以采取以下三種形式中的一種:

1.使西藏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

2.同一個獨立國家結為自由的聯盟;

3.同一個獨立國家一體化。

在範普拉赫探討具體如何解決西藏未來時,他設計了一個使西藏成為一個“獨立國家”的三步曲。

第一步:“在中國國家結構或中國對西藏的正式要求沒有任何改變的情況下,至少使西藏人得到真正的,而不隻是名義上的自治”。“我們這裏所說的自治一般是指政治上或行政上的自治外交與防務一般控製在中央政府手中自治的實體有權締結文化與經濟事務的國際協定”。範普拉赫還認為他設計的“西藏自治”符合中國憲法第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