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春天,約翰·盧米斯和弗蘭克·魯尼一起去佛羅裏達州打高爾夫球,當他聽弗蘭克·魯尼說布朗鞋業公司即將出售的消息後,馬上對對方說,應該賣給伯克希爾公司。而弗蘭克·魯尼聽了約翰·盧米斯的建議後,也打電話給原來就已熟識的巴菲特。巴菲特當即表示,各方麵條件合適,基本上沒問題。不久,雙方就達成了購並協議。
布朗鞋業公司是巴菲特在伯克希爾公司年報中經常提到的名字。巴菲特介紹說,他當初之所以一口答應要買下布朗鞋業公司,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弗蘭克·魯尼願意繼續留下來擔任首席執行官。
弗蘭克·魯尼和伯克希爾公司的許多明星經理人一樣,從經濟角度來看他完全不需要繼續工作了,但是他熱愛這項工作,並且會做到最好,這樣的人才並不是誰都能請得到的。
要知道,當時美國的鞋業公司競爭非常激烈。例如在北美地區,與布朗鞋業公司完全沒有關係的另一家布朗鞋品牌就已經成為工作鞋、工作靴的領導品牌了,同時又有非常高的銷售毛利率和資產報酬率,是布朗鞋業公司的有力競爭對手。
從美國整個鞋業市場看,在一年10億雙鞋的采購量中大約有85%是從國外進口的。即使在美國的鞋業企業大多數廠家的業績也都不怎麼樣,款式陳舊、型號繁多、庫存積壓嚴重、資金回收慢是普遍問題。所以巴菲特說,如果不是有雷·赫弗南打下的基礎、有弗蘭克·魯尼這樣的明星經理人,他絕對不會去買下鞋業公司。
除此以外,布朗鞋業公司的獎勵製度與巴菲特以前看到的雖然完全不同,卻又深得巴菲特欣賞。
例如該公司規定,公司主要經理人的每年底薪隻有7800美元,而獎金則要根據每年盈利的一定百分比扣除運營成本來計算。
這是什麼意思呢?這就清楚地表明,這些經理人的利益與公司股東完全一樣。該公司敢於製定這樣的獎勵製度,本身就說明公司經理人具有相當能力,否則誰都不敢這樣“下賭”,弄得不好是拿不到錢的。
當然,這是巴菲特在他過去從來沒有涉足過鞋業公司時的態度。在他購並布朗鞋業公司後不久,他又繼續購並了另外兩家鞋業公司,但這已經是後話了。
巴菲特介紹說,伯克希爾公司有4個主要購並案是通過著名投資銀行介紹的,其中3個購並案是因為投資銀行與買主談判破裂後由巴菲特及其朋友促成的交易,隻有1家是投資銀行主動聯係伯克希爾公司的。
巴菲特幽默而真誠地說,他衷心希望有人為伯克希爾公司推薦優秀的購並對象,這樣他們也可以從中賺取傭金收入,可謂對雙方都有利。
[啟示錄]
通過朋友介紹企業購並案、提供線索不僅知根知底,而且交易成本低。要知道,處在巴菲特這樣一個層次上,他的朋友不僅多是企業界的,而且麵廣量大。如果離開了這些信息,有時候未免是盲人摸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