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精要

《倫理學原理》第一次提出了關於倫理學的“自然主義謬誤”這個概念,它別開生麵地在邏輯承繼關係上重新闡明了倫理學的任務,從而確立了元倫理學作為一種獨特的倫理學研究的基礎。

喬治·愛德華·摩爾是英國著名的哲學家,新實在論及分析哲學的創始人之一。1873年11月4日摩爾生於倫敦。1896年畢業於劍橋大學三一學院。1898—1904年在三一學院從事研究工作。1911年起曆任劍橋大學道德科學講師、精神哲學與邏輯教授,並成為三一學院終身研究員,1939年退休。1940—1944年先後在美國史密斯學院、普林斯頓大學、哥倫比亞大學擔任客座教授。1921—1947期間摩爾擔任了《精神》雜誌編輯。

摩爾一生,所獲殊榮眾多。他於1913年獲劍橋大學文學博士學位,1918年起任英國科學院院士,1951年獲英王頒發的功勳勳章。他還是聖安德魯斯大學的名譽博士。摩爾的主要著作有:《倫理學原理》(1903)、《倫理學》(1912)、《哲學研究文集》(1922)、《哲學的一些主要問題》(1953)、《哲學論文集》(1959)和《摘記本1919—1953》(1962)等。而摩爾一生中最有影響力的兩部著作《倫理學原理》(1903)和《倫理學》(1912)均發表在其40歲前,此後摩爾在理論和研究方法上主要是從事補充、修正和完善。雖然他的產出不多,但是頗具轟動效應的著述和漫長的教學生涯卻影響了後續的整個哲學世界,尤其是倫理學界的發展。1958年10月24日摩爾在劍橋去世。

摩爾在劍橋求學期間深受布拉德雷等人的新黑格爾主義的影響。在進入研究工作階段後,通過研究康德的“理性”概念,開始從思想上遠離了布拉德雷,標誌性的論文是《判斷的性質》(1899),認為精神活動是獨立於活動對象的一種獨立存在。自此摩爾逐漸表現出實在論的傾向。1903年,他出版了《倫理學原理》一書,第一次在倫理學方麵比較係統地提出了新實在論的觀點。他的新實在論是針對統治當時英國哲學界的新黑格爾主義哲學提出的。他認為新黑格爾主義過於玄秘,結論違背常識。他繼承並發展了18世紀蘇格蘭常識學派的思想,強調哲學不能背離常識,哲學研究不能否定那些人們在生活中不得不接受的結論。貫穿摩爾《倫理學原理》一書的主要思想就是強調了經驗和常識的重要性。

摩爾在其哲學研究中主要采用的方法是對概念進行邏輯分析的方法。他和羅素是英國新實證主義,即英國分析哲學的創始人。他將自己的哲學研究對象確定為現有的哲學理論,強調反身向後,探討哲學的意義和目的,探討哲學家們的話語含義及其理論支撐係統,這就與以往的側重於自然世界或精神世界的哲學研究範圍大大區分開來了。摩爾的研究對象決定了其語言分析的研究方法,這個方法就是研究概念的各種特性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

《倫理學原理》一書集中體現了摩爾的哲學基礎觀念和語言分析的研究方法。摩爾繼承並發展了西季威克的直覺主義,對倫理學的基本問題及概念作了深入的剖析。他認為“善”是簡單得不能再分析的概念,它隻能被直接體察,而無法對它下定義。同時,在摩爾的倫理思想體係中,不僅主張了概念分析的元倫理學,而且還強調了以實踐為最終依歸的規範倫理學的重要性,實際上他是以元倫理學的方法來研究了實踐倫理學的內容,其實踐倫理學具有明顯的後果論和功利主義的特征,所以他的學說也被稱為“理想功利主義”。

“作品內容”

《倫理學原理》中譯本根據英文版第一版譯出,全書共分為六章,書前有作者序言。劍橋1993年的文本中加入了第二版序言,並附有《摩爾關於自然主義者謬誤的演講》(“G。E。Moore on the Nat-uralist is Fallacy)。成書時,摩爾年僅30歲,此後包括再版,本書基本上維持了原樣,無甚改動。全書體例清楚,目錄中有內容介紹(”Table of Contents to The First Edition),對每段內容進行了簡單概括,在每章最後還有獨立的本章總結,對本章的具體論述過程進行了梳理。因此,盡管作者的思維方式和論述方式較為獨特,其思想仍能得到廣泛的理解和傳播。

本書的核心思想表現在書前作者摘錄的巴特勒(Bishop Butler)的箴言中:“凡事物是什麼就是什麼,而不是什麼別的東西。”(Eve-rything is what it is, and not another thing)即是說作為一事物而存在的“善”就是“善”,是單純的不可定義的存在,它不可借助別的事物而進行定義。這一思想,在全書六章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在這本劃時代的倫理學著作開篇伊始,摩爾就聲稱要致力於寫作“任何可能以科學自明的未來倫理學的導論”,(3)也就是要發現倫理學在論證中要遵循的基本邏輯和方式。這一宣言其實就是否定了以往一切既定的倫理學思想的可操作性和真實性。摩爾認為傳統倫理學家們所犯的錯誤就在於在沒有發現倫理學的基本問題是什麼的時候就急於作答,試圖以各種具體的概念來作為倫理學要探討的對象,從而湮沒了倫理學的根本任務。“怎樣給‘善的’下定義這個問題,是全部倫理學中最根本的問題。除‘善的’對立麵‘惡的’外,‘善的’所意味著的,事實上是倫理學特有的唯一單純的思想對象。”(11)摩爾將倫理學的首要任務和根本問題歸結為“善是什麼”。在這個問題下劃分了三類問題:即“善的”是什麼意思;哪些事物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即什麼是目的善;哪些事物作為原因同本身而言是善的的事物有關,換言之,什麼是手段善。而第一章至第六章,基本上以這個邏輯安排為線索,對這三類問題作出了回答。

“善的”意味著什麼

第一章主要針對第一類問題展開了論證。作者首先指出:“倫理學決不處理這種性質的事實,即獨特的、個別的、絕對特殊的事實。”(9)也就是說,倫理學作為一門科學,針對的是普遍的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的行為。我們應當在普遍意義上來為倫理學下定義。倫理判斷與人類行為無關,而跟一定的屬性“善的”及其對立麵“惡的”有關,這種屬性不僅包括行為,也包括了其他事物。因此,倫理學的研究對象必須參照這個屬性來下定義,“而這一性質本身是單純的和不可下定義的”。(43)

至於為什麼不能給“善的”下定義,其原因摩爾引用了一個哲學術語,指出“關於善的諸命題全都是綜合的,而不是分析的”。(13)首先,摩爾從正麵論證了善是不可定義的。在摩爾看來,隻有對象是由某些能分解成單純單位組成的複合物時,對其下定義才是可能的。其次,摩爾從反麵對善的不可定義進行了論證。摩爾認為,“善的”可被理解為某種單純的不能下定義的東西,或者是一個複合體,或者根本無意義。如果不是前者,就是後兩者,而後兩者完全可以通過對事實的簡單查考加以駁倒(在這裏,摩爾借助對自然主義謬誤的批駁,說明善不可能是一個能等同於其他事實或者能用其他事實來定義的概念),所以,善既然不是能加以定義的複合體,不是無意義的,因此它就是不可定義的單純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