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法的概念(3 / 3)

四、法的淵源與效力

(一)法的淵源

根據《法學大辭典》的解釋,法的淵源,簡稱“法源”,語源來自於羅馬法fontesjuris,意為法的源泉,即法從何而來。一國的法源是指該國由不同的國家機關製定或認可的具有不同的形式和不同效力的法。例如我國封建製國家,封建的倫理道德和某些習慣在法的淵源中占重要地位,刑法和行政管理方麵則以成文法為主要淵源,具體表現有律、令、格、式等形式。大陸法係國家以成文法為主要形式英美法係國家除成文法的憲法、法律外,判例法和習慣法也是主要形式。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淵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形式,分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等製定和發布,其中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另基於我國存在“一國兩製”的特殊國情,特別行政區法也是我國法的淵

源之一,而且本身又有相對獨立的法的淵源體係(曾慶敏,1997)。對“法的淵源”一詞還有以下幾種解釋:

1.法的本質意義上的來源,即對法的形成具有決定意義的力量。例如認為法是神或上帝的意誌的體現,認為法是群眾的意誌的體現,認為法是人民“公意”的體現等等。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是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2.法的曆史淵源,是指引起某一特定法律規則或法律原則產生的曆史來源,包括繼承曆史上一定的法律文化或曆史上發生的某些事件。例如現代西歐國家的法律繼承了古代羅馬法的法律文化傳統。英國1215年由於發生國王與貴族間的衝突而產生了《大憲章》。

3.法的思想和理論上的淵源,是指影響某一特定法產生的理論原則或哲學原則例如17、18世紀資本主義國家建立之初的立法所體現的自由、平等、法治等原則的理論淵源是古典自然法學說,社會主義國家的法的理論來源是馬克思列寧主義。

4.法的文獻淵源,是指包含該法律的原則的具有權威性的文件,例如對法律原則的權威性解釋文件、法規彙編、判例法彙編、權威性的法學著作等(曾慶敏,1997)。

(二)法的效力

《法學大辭典》認為,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生效範圍,包括法的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即法在何時、何地及對何人發生效力。法的效力與法律效力是緊密聯係的兩個概念。其聯係性表現在:法的效力是法律效力的前提和根據,沒有法的效力就不會產生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實,如依法經過公證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以存在“公證法”的效力為根據的法律效力是法的效力的體現,如經過公證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表明“公證法”效力的存在。兩者的區別在於:(1)法的效力僅限於規範性法律文件法律效力既用於規範性法律文件,也應用於非規範性法律文件,例如法院依法做出的判決、經過注冊的商標等對特定的人或事具有法律效力。(2)法的效力具有抽象性、普遍性特征,它對法定範圍內所有的人具有約束力法律效力是已經個體化了的、對特定的事或人具有約束力。(3)法的效力屬於應然的範疇,而法律效力屬於已然或實然範疇。法的效力存在不意味著該法調整範圍內發生的事實都是具有法律效力反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實存在,並不因此喪失法的效力。(4)法的效力直接來自法的創製權力及其行使的程序,其實質意義表明法的成立和付諸實施r法律效力直接來自法,其實質意義表明某種行為的合法性、有效性。法的效力自古以來基本有三種類型:(1)屬人主義,即法律專適用於本國人,外國人即使僑居在本國也不適用本國法。古代國家多采用屬人主義。(2)屬地主義,S卩無論本國人、外國人隻要居住在本國境內都適用本國法本國人如果不在本國境內便不受本國法約束。法的這種效力原則始於封建製時期的國家。(3)屬人、屬地相結合,一般以屬地主義為主結合,屬人主義規定法的效力範圍。此種效力原則為近現代國家普遍采用。我國主要實行屬地主義,並在有關國家主權、公民權益的特定事項上,結合屬人主義原則(曾慶敏,1997)。

《法學大辭典》解釋,確定法頒布實施前已經發生的行為事實和關係是否有法的適用效力,稱之為法的溯及力,又稱“法的回溯力”。有適用效力稱有溯及力,反之稱無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始於羅馬法,現基本上已成為各國通例。這一原則有利於維護法的權威和既成的法律秩序。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也並非絕對,在某些情況下法可以溯及既往,其主要的情況是:⑴如果新法與舊法相比對同類問題的處理較輕,則按照新法處理,即所謂“從舊兼從輕的原則”。(2)某些持續性關係或者在新法頒布實施之前已經發生且未實現最終

法律後果的事實,一般要按照新法予以調整。(3)某些專門檢查性或者清查性的法律規範具有完全的溯及力。

此外,當法律衝突時的解決規則是:高層次的法有效,低層次的法無效。即下位法服從上位法。而例外的原則是:當兩個法構成特別法和一般法時,優先適用特別法。

五、法的分類

(一)法的分類的概念

根據《法學大辭典》的解釋,法的分類是指從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標準把法劃分為若幹種不同的類別。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調整範圍的擴大和法的數量的增加,對法進行分類組合是法發展的必然趨勢。在我國,最早對法進行分類的是魏文侯相李悝(前455—前395年),其所著《法經》中把法分為“盜法”、“賊法”、“囚(網)法”、“捕法”、“雜法”和“具法”。後曆代成文法都有不同類別的劃分。在西方,曆史上最早對法進行分類的是古希臘思想家亞裏士多德,他把法作了自然法與人定法、習慣法與成文法的劃分,並在成文法中提出了基本法的概念。隨後在法的發展過程中,法的分類方法和相應的法的類別也日益增多。有些是處於政治上的需要,如自然法與實體法、神法與人法的劃分有些出於具體應用上的需要,如法的淵源的分類、法律部門的分類。西方較多地致力於法的分類研究的是分析實證主義法學。馬克思主義法學開創了從法的本質上進行分類的方法,即按照法的階級本質和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把法劃分為不同的法的曆史類型(曾慶敏,1997)。

(二)法的一般分類

法的一般分類是指世界上所有國家都可適用的法的分類,主要有下列幾種類型:

1.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這是按照法的創製方式和表達形式為標準對法進行的分類。成文法是指由國家特定機關製定和公布,並以成文形式出現的法律,因此又稱製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國家認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習慣法。不成文法還包括同製定法相對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過判決所確定的判例和先例,這些判例和先例對其後的同類案件具有約束力。

2.實體法和程序法

這是按照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為標準對法進行的分類。實體法是指以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或職權和職責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憲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施或職權和職責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的法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

3.根本法和普通法

這是根據法律的地位、效力、內容和製定主體、程序的不同為標準而對法進行的分類。這種分類通常隻適用於成文憲法製國家。在成文憲法製國家,根本法即憲法,它在一個國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普通法是指憲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於憲法,如民法、刑法、商法等。

4.一般法與特別法

這是按照法的適用範圍的不同對法所作的分類。一般法是指針對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時間,在全國普遍適用的法特別法是針對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時間、特定地區內適用的法。

5.國內法和國際法

這是依法的創製主體和適用主體的不同而作的分類。國內法是指在一主權國家內,由特定國家法律創製機關創製的,並在本國主權所及範圍內適用的法律國際法則是由參與國際關係的國家通過協議製定或認可的,並適用於國家之間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國際條約和國際協議等。

(三)法的特殊分類

法的特殊分類是相對於法的一般分類的一種分類方法。法的特殊分類是僅適用於某一類和某一些國家的法律的分類。

1.公法和私法

這是以古羅馬法為來源,後來通行於大陸民法法係的一種法的分類。關於公私法的劃分標準,法學界一直沒有統一的認識。古羅馬法學家將公法界定為有關國家利益的法律,而將私法界定為有關個人利益的法律。現代法學一般認為,凡涉及公共權力、公共關係、公共利益和上下服從關係、管理關係、強製關係的法,即為公法,而凡屬個人利益、個人權利、自由選擇、平權關係的法即為私法。

2.普通法和衡平法

這是普通法法係國家的一種法的分類方法。這裏的普通法專指英國在11世紀後由法官遵循傳統、習慣、先例等司法原則,通過判決形式逐漸形成的,適用於全英格蘭的一種判例法而衡平法是指英國在14世紀後對普通法的修正和補充而出現的一種判例法,適用於民事案件,可用“公正不會讓在沒有救濟的情況下蒙受一種冤屈”來概括總結。

3.聯邦法和聯邦成員法

這是實行聯邦製國家的一種法的分類,單一製國家沒有這一分類。聯邦法是指由聯邦中央製定的法律,而聯邦成員法是指由聯邦成員製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