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 土地法學的基本概念(2 / 3)

二、基本土地製度

《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案)?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這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土地製度。土地公有製是我國土地製度的基礎和核心,也是我國社會主義製度的重要經濟基礎,一切土地立法都必須遵循和維護這一製度。

《憲法》(2004年修正案)?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製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土地是寶貴的自然資源,同時也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土地所有製的法律表現形式是土地所有權,即土地所有者對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因此,我國土地公有製的法律表現形式是國有土地所有權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國家和農民集體是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國家和農民集體對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權利受法律保護。對於任何侵犯公有土地所有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製裁。

國有土地所有權,是指國務院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對國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法律規定國務院是國有土地所有權的代表,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土地所有權,①本書中除非特指某一版次,均指200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正形成的《土地管理法》,下文一律簡稱《土地管理法》。

②本書中除非特指某一版次,均指200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正的《憲法》,下文一律簡稱《憲法》。

但是在國有土地的具體經營、管理上,國務院可以直接行使有關權利,也可以授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委托國有公司行使有關權利。關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應當由作為該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農民集體行使。至於具體經營、管理,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可以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可以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三、土地政策與基本國策

1922年美國土地經濟學家伊利(R.T.Ely)認為,土地政策就是為達到土地利用的某些目標而製定的計劃(伊利,2001)。伊利、莫爾豪斯(1982[1924]ElyandM〇reh〇USe,1924)提出“政策是為達到所期望目的之一種行動的計劃。”自國家產生之日起,土地政策成為政府調節土地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手段。美國土地經濟學家雷利?巴洛維(RaleighBarlowe,1989[1978])在《土地資源經濟學》一書中明確地提出政府對土地資源調節的政策使命,土地政策的目標就在於“使土地更有效地為人們所利用,以及更有效地幫助人們達到較髙生活水平”。有的學者從階級利益性角度出發,認為土地政策是指國家和政黨為實現其所代表的階級和社會集團在土地問題上的經濟利益而規定的調整土地的所有、占有、適用、經營、管理等方麵的關係的行動準則(何康等,1990)從土地政策製定的主體出發,認為土地政策是指國家和政黨等政治實體為了實現一定曆史時期的土地管理任務和土地利用目標,圍繞著特定的經濟社會利益而調整人地關係的一係列準貝!1、方向與指南的總和(薑愛林,2001)有的學者從政策作用對象角度出發,認為土地政策就是黨和政府為發揮土地的生產力作用,在一定的曆史時期內,根據土地合理利用和調整土地關係的要求而製定的政策(馬克偉,1990)還有的學者側重土地政策的目標,認為土地政策是政府為了實現一定的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在土地利用過程中所采取的一係列有計劃的措施和行動的總稱(林卿等,2002)。

土地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也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隨著我國的糧食安全問題的越來越突出,保護土地資源、節約合理利用資源顯得尤為迫切。無論是從近期我國工農業經濟對糧食的需求,還是從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的長遠戰略目標來看,我們都需要科學合理地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黨中央、國務院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確定為我國的基本國策,明確寫進了1998年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立法的形式確認了土地基本國策的法律地位,成為我國第一個寫進法律的基本國策。以此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麵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製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四、土地法學概念、土地法的性質及體係

(一)土地法學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