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是揭示概念所反映的對象的本質或特征,要求被定義的概念的外延與內涵應當清楚。土地法學是指研究為調整、控製人與土地相互作用的變換過程(外延),要求人類活動符合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原則,優化土地環境,滿足土地利用,增進國土安全,實現土地社會價值最大化和資源配置最優化的需要確立的、理想上最有效力的土地法律製度的學科(內涵)
(沈守愚,2002)。總的來看,土地法學是一門應用法學,貫穿法哲學、法理學、曆史學與政治經濟學,同時融合民法學、經濟法學、行政法學、資源與環境法學而自成體係。
(二)土地法的性質及體係
土地法是調整特定土地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按我國現行法律體係,它是屬於經濟法、民法、行政法、自然資源法範疇的,有其各自調整對象的法律規範。從法律淵源上看,土地相關法律法規從《憲法》的有關規定,到《物權法》(2007)、《土地管理法》,行政法規、規章,到各地的地方性法規,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等,構成了一個行政管理方麵相對完整的法律體係,具體構成體係包括以下幾層:
1.憲法。憲法中有關土地的規定是具有最髙效力的法律規範。《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由此可以看出,在憲法層麵上,我國現行《憲法》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範圍、土地征收、征用與補償,土地使用權流轉等根本性問題作出了規定,確定了我國的土地公有製及土地使用製度的體係框架。
2.土地基本法。土地基本法是指依《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立法法》(2000)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它的效力要高於現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的《土地管理法》。而且,《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未能完全適應現行土地製度的變革和其他有關土地問題的法律調整。製定《土地基本法》將是我國土地製度發展的客觀需要和必然解決的問題。
此外,屬於基本法範疇但從屬刑法部門的有:我國《刑法》(1997,1999,2001,2005,2006,2009)對亂占濫用土地、破壞耕地等行為設定了刑罰,是我國在保護土地資源方麵采取的最嚴厲的強製手段。屬於基本法範疇但從屬於民法部門的有:2007年出台的《物權法》對土地的國家與集體兩級所有權製度以及相關的用益物權登記、流轉製度作出了具體規定在我國現行的民法部門或經濟法部門的其他基本法還有:《民法通則》(1986)、《公司法》(1994,1999,2004,2005修訂)
3.土地法律。土地法律是指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製定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土地管理法》(1986,1988,1998修訂,2004)。該法從土地資源綜合利用的角度,對土地資源的規劃、用途管製、耕地保護等方麵進行了操作性的規定,是我國目前土地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據。在我國現行的其他法律,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2007)、《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農業法》(1993,2002)、《擔保法》(1995)《行政處罰法》(1997)稅法?、《森林法》(1984,1998)、《草原法》(1985,2002修訂)、《水土保持法》(1991,2010修訂)、《礦產資源法》(1986,1996)中,也零散地存在一些關於土地資源保護與利用的規定。由於土地是這類法所涉及的基礎,這些法的規定必須符合土地法的基本原則。而這些法在同一層次、互不一致時必然引起適用上的衝突,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亦有必要製定土地基本法。
4.土地行政法規。土地行政法規是指根據我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製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土地行政法規是土地法規體係中的主要組成部分,通稱“條例V‘辦法”和“規定”。近幾年來,國務院先後製定發布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
5.地方性法規。各地製定的地方性法規,如《北京市實施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上海市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辦法》等,構成了我國土地資源保護與管理最貼近現實、最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則體係,是各地進行土地管理工作最直接的依據。
6.司法解釋。除了上述立法體係構建的規則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就土地相關法律作出了眾多的解釋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如何適用〈土地管理法〉第13條、〈森林法〉第14條規定的批複》、《最髙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管理問題的通知》等等,從司法角度解決了相關法律在實施過程中的疑難問題,對於我國土地資源管理法律體係的完善有著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