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學作為一門應用法學,對法學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有著較髙要求,本書吸收、借鑒法學理論基礎,以法律關係為核心,以土地財產法律關係、土地利用法律關係、土地分配法律關係、土地保護法律關係以及土地行政法律關係為重點內容,以建設有別於傳統教材專著的體係。
一、土地法學的基礎理論
法學理論為有效理解、評價國家有關土地利用與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提供基礎。同時,這種理解、評價工作也離不開人地關係的自然性與社會性研究。為此,應關注土地法的生態職能與可持續發展,還應關注土地法的本土資源、公法理論以及物權理論的發展。
(一)法理
法理是形成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土地法學是法學與土地科學相結合的一門明顯交叉性、邊緣性的學科,它的基礎仍是法學,離不開法學理論的發展。《牛津法律大辭典》(2003)將土地視為社會的、政治的、經濟的權力的源泉,它反映一定的社會經濟結構。土地法律必然反映著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同不同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有密切的聯係。當然,社會學、哲學、政治經濟學、經濟學等學科也在影響或構成其法理精神形成的學理。
(二)應然與實然
根據研究對象不同,西方法學劃分應然法與實然法兩個流派。簡單地說,應然是應該怎樣,實然是實際怎樣。應然法就是法應該是什麼樣子的,法律正義是法中的應然性或理想性成分的主要體現。實然法就是法實際是什麼樣子的,它們有的是體現和符合正義的,有的與正義無涉,有的則與正義相悖。
(三)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
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是概括法律製度特征的兩種不同表達方式。義務本位,是以義務為法律之中心觀念,法的主要作用是社會控製,強調的是一種服從。而權利本位認為,在權利與義務之間,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權利起主導作用在國家權力與人民權利的關係中,人民權利是根本的,而且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
(四)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
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是反映法律設計的兩種不同價值判斷。社會本位推崇社會的價值與尊嚴,是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的法律製度設計思想。個人本位則推崇個人的價值與尊嚴,當個人利益與團體利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相互衝突時,法律製度設計應當優先考慮個人的利益。
(五)土地法的生態職能與可持續發展理論
恩格斯(1971[1886])在《自然辯證法》中說:“我們不要過分陶醉於我們人類對自然界的勝利。對於每一次這樣的勝利,自然界都對我們進行報複。”維護生態平衡、協調人與自然的關係,是人們在開發利用土地的過程中得來的經驗教訓。馬克思(1972[1894])曾指出:“整個社會,一個民族以至一切同時存在的社會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所有者,隻是土地的占有者,他們必須像好家長那樣,把土地改良傳給後代”。這樣,土地資源的代際配置才能實現公平,且不損及子孫後代發展的利益。因此,土地法具有重要的生態職能,較之過去的注重利用與分配關係的調整,更有可持續發展的理念。
(六)土地法的本土資源
我國的土地製度始於夏代,迄今已有4000餘年曆史。土地法的本土資源十分豐富,它們反映了曆代人地關係的演變、土地製度的演化。其中利弊得失,值得借鑒(沈守愚,2002)。
(七)公法理論
自烏爾比安對公/私法二元區分以降,各國皆有公法規範和公法觀念,卻很晚才有純粹的公法理論。至今為止,大陸法係的公法理論是在區別於私法基礎上公法自身獨特性的思考範式,並以此映照到憲法與行政法之中,英美法係則更是如此(袁曙宏等,2009)。《管子?乘馬第五》指出,“地者,政之本也”,土地行政引起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成為公法的主要內容,張小華(1993)開創了土地行政法學的專門研究。
(八)物權理論
早在羅馬法中就已確定所有權等諸多具體的物權形式,並已形成物權與債權相區分的理念。1811年《奧地利民法典》首次對物權的概念作出了規定,該法第307條規定:“物權,是屬於個人的財產上的權利,可以對抗任何人”。1896年《德國民法典》首次將物權作為民法典分則的獨立一編,對物權作了係統的規定。其後,物權概念為多數國家的立法所接受,英美法係國家的法律中沒有物權的概念,與之相近的詞彙是“財產”或“財產權”(pr〇perty)(金儉,2008)。近代以來土地物權製度從以所有為中心向以利用為中心、從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我國《物權法》第二條規定:“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土地等不動產物權是物權製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已成為土地法學研究的重點。
二、土地法律關係研究
法律關係是法律規範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土地的占有是社會、政治和經濟權力的來源和尊貴地位的象征”(《牛津法律大辭典》,2003),這也決定了土地法律關係的複雜性與土地法學研究內容體係的綜合性。土地法律關係是指土地法主體按照土地法律規範在宏觀管理和微觀管理中所形成的土地權力與責任和權利與義務關係(沈守愚,2002)。土地法律規範是以調整財產及分配為重點,以保護土地資源為主線,以維護土地的永續利用為目的,因此土地法律關係不僅是橫向的,也是縱向的。本書重點研究土地財產法律關係、土地利用法律關係、土地分配法律關係、土地保護法律關係以及土地行政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