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 土地法律關係的概念和特征(1 / 2)

土地法律是調整人地關係(人一地、人一人關係)的法律規範。在人一地、人一人的社會①“親告罪”是,侵害事實發生後受害人控告與上訴,法院才被動審理否則,即使司法機關知道侵害事實發生也不主動追究法律責任。

關係中,土地法律關係作為一種法律關係,既具有一般法律關係的一般性質,又具有土地法律關係的特殊性質。

―、土地法律關係概念土地作為一種重要的生產資料、一種不可再生的稀缺資源,在國家經濟、社會生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任何國家都必須運用法律這一強製性規範對其進行調整。土地法律關係是指在開發、利用、保護、整治和管理土地過程中形成的,由土地法律規範調整的,以土地為基礎的,具有權利乂務內容的社會關係。

土地法律關係是一種特定的社會關係,這是因為它與自然生態環境關係密切相連,法律調整人與人的社會關係時,自然生態環境關係也隨之而發生。例如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整治、管理土地過程中,法律規範規定其行為和權利義務時,必須使其符合自然生態環境的要求。這種要求成為法的意誌,即國家意誌。它所體現的即是符合自然法則前提下去實現人類社會的共同利益。因此,土地法律關係所調整的不是一般的社會關係,而是特定的社會關係(沈守愚,2002)。

中國土地法律關係就是國家依法規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行為,影響土地社會關係參與者和管理者的意誌,引導個人意誌服從國家意誌,從而實現維護土地公有製、保護和合理使用土地資源的目的。

二、土地法律關係特征

土地法律關係作為法律關係的一種,具有一般法律關係的共同特征。如:根據法律規範建立,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特征體現國家意誌的特征特定主體之間具有權利義務關係的特征等。除此之外,由於土地本身的特性以及中國特定的國情和社會製度,土地法律關係還具有其特有的特征。

(一)國家對土地法律關係的控製性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繁衍的基本載體,是寶貴的自然資源和社會財富,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不可再生的有限資源。對土地的利用和保護,關係到整個國計民生和子孫後代的生存與發展,對任何國家經濟和政治製度的確立都有極其重要的影響。況且,中國又是一個土地資源極其稀缺的國家。再加上中國實行土地公有製,即土地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實行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製度。現實、國情和社會製度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國家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控製以及壟斷管理的合理性。

(一)土地法律關係的永續利用性

永續利用是土地法律關係的首選目標。任何一項土地法律製度的規定,任何一項土地法律關係的確立都必須符合土地永續利用這一根本目的。在土地上投入人力、物力、財力後,土地本身會自然地產生能量轉化。農林生產的投人產出,在生態係統按照“物物相關”原則進行自我平衡。土地如果作為建設用地,則其能量轉化大異於農地。土地是一種有限資源,一經破壞,不可再生。急功近利的開發利用,不僅危害到下一代,即使當代人的生存也將因環境惡化的報複而受到威脅。土地資源的日益減少,土地生態環境的日益惡化,已經直接威脅人類自身生存的地步。所以土地法律關係必須依永續利用的原則來確立。法律所確認的態度利用權必須以符合土地利用的生態原則才有效,農地和市地利用都如此(沈守愚,2002)。

(三)我國土地法律關係的集中統一性

在我國實行土地公有製的地權結構中,土地所有權主體為國家和村農民集體。國家和農民集體都是抽象主體,它們本身不具有自然人那種自由意誌性。國有土地的國家意誌是通過製定法律、法規行使的,集體所有土地是依法律的規定或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經該集體所有土地的成員共同討論通過行使的。如果農用地改變為建設用地,則必須按法定程序,經預審製度進行轉用審批並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村鎮規劃規定使用。荒山、荒地、荒溝、荒坡、灘塗、草山、草坡以及難以利用的土地應依規定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