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3 / 3)

(3)承包經營戶與法人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範圍上不同。

(4)承包經營戶與法人在財產的責任上不同,承包經營戶不能像法人那樣負財產有限責任。《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2.承包經營戶與公民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同

(1)承包經營戶是根據婚姻和血緣關係聯係起來的組織體,大多數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所組成,因而與單個的公民是不同的。

(2)承包經營戶的財產大多數是共同共有財產,與單個公民的個人財產畢竟是有別的。

(3)承包經營戶中,個別成員的死亡和喪失勞動力並不影響該戶的存在和對外承擔財產責任,而公民的生死則與財產責任共存之。

(4)承包經營戶在從事承包經營活動中可以以戶的名義出現,戶主是戶的當然代表,其對外代表本戶所謂的民事行為的一切法律後果應由戶的全體成員共同承擔。顯然,這與單個公民以自己的名義對外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同。

總之,農民個人成員權是參與土地分配的主要前提條件,成員分得的土地份額以家庭為單位承包,形成了以戶為單位的家庭承包經營經濟權利(陳會廣,2010)。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合法的方式在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轉移(江平等,2007)。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2007年《物權法》第三編“用益物權”、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

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製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基礎上,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不得損害利害關係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六)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麵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規範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轉關係應當受到保護。承包方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人股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麵合同。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