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權確權概述
(一)土地使用權確權的概念
土地使用權確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確定的土地管理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土地使用權從法律上進行確定、認可的一種行政行為。按照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具體承辦。土地權屬發生爭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或報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土地管理部門下達處理決定。而土地使用權登記是土地使用權確權的法定程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規定,土地使用權確權包括以下情形:
1.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2.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3.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麵、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對於土地使用權權屬爭議的解決,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曆史,麵對現實。
(二)土地使用權確權的內容
土地使用權確權應在土地登記簿載明下列內容:
1.土地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土地的權屬性質、使用權類型、取得時間和使用期限、權利以及內容變化情況;3.土地的坐落、界址、麵積、宗地號、用途和取得價格;
4.地上附著物情況。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確定的土地管理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從法律上進行確定、認可的一種行政行為。按照《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以下規定予以確認:
1.土地使用權確定給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但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經國家依法劃撥、出讓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過依法轉讓、繼承、接受地上建築物等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可確定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3.土地公有製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或土地及租賃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迄今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現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
4.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坊塌等原因,已經變更了實際土地使用者的,經依法審核批準,可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實際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對塌或拆除後兩年以上仍未恢複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
5.原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宗教活動用地,被其他單位占用,原使用單位因恢複宗教活動需要退還使用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退還。確屬無法退還或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經協商、處理後確定土地使用權。
6.軍事設施用地(含靶場、試驗場、訓練場)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準征用或劃撥土地的文件確定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文件規定處理後,再確定土地使用權。國家確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軍事設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定給軍隊,現由其他單位使用的,可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為他項權利。經國家批準撤銷的軍事設施,其土地使用權依照有關規定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並重新確定使用權。
7.依法接收、征用、劃撥的鐵路線路用地及其他鐵路設施用地,現仍由鐵路單位使用的,其使用權確定給鐵路單位。鐵路線路路基兩側依法取得使用權的保護用地,使用權確定給鐵路單位。
8.國家水利、公路設施用地依照征用、劃撥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劃定用地界線。
9.駐機關、企事業單位內的行政管理和服務性單位,經政府批準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商被駐單位規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製條件後分別確定實際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但租用房屋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