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賬結束後,村民選出來的24名代表傻眼了:其結果與第一次算賬結果一樣,而且比三峽庫區“一刀切”的補償標準還高出一大截,生產安置費補償標準超出庫區人均7000元的上限標準,高出部分是當地政府給這個江上孤島的優惠政策。移民仍然不服,堅持認為隻有他們自己算的賬才是正確的賬,區政府算的賬,是一筆“糊弄人的賬”。江心孤島的“具體情況”就應該“具體對待”。
一個要“具體對待”,一個搞“一刀切”。移民大隊人馬與算賬大隊人馬對峙、僵持,並擦出了一陣陣“火花”。
移民們提出來的補償標準偏低的問題也是事實。因為《土地法》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就是說,三峽庫區土地補償標準,是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1991年2月15日國務院令第74號)執行的,該《條例》第二章第五條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至四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設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補償標準可以低於上述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句話,庫區淹沒土地補償標準,就是取《土地法》頒布的下限標準。而《土地法》是把水電工程“排除在外”的。
移民大惑不解:同樣是征用土地,為何標準不一樣?到底是《條例》這個規章大,還是《土地法》這個法大?
當地政府工作人員對移民普遍提及的這個敏感問題,都是“緘口不言”,保持了相當程度的沉默。在庫區的實際情況是:政策與政策打架,法規與法規吵嘴的事經常發生。
在城市征地拆遷中,房屋的補償單價包括房屋的直接造價、基礎設施配套和區位價值,補償價一般略高於該房屋折舊後的市價。而移民遷建時,對淹沒單位及居民隻補償房屋的直接造價,什麼征地、基礎設施配套、區位價值等等全是由地方政府統一規劃和安排。
庫區移民大規模搬遷,往往是和城市的發展結合進行的。由於主客觀原因,地方政府肯定不會隻建原麵積的住房和原麵積的商業門麵,新房、新樓、新街建好之後,居民的區位商業價值必然會發生重大改變;部分居民的區位商業價值變高了,部分居民的商業口岸價值變低了,變高了的則“暗暗竊喜”,歡呼命運之神的青睞;變低了的則“怒發衝冠”,死活也不願接受這個現實。因此,要動員全部移民搬遷,其難度可想而知。
這種事,上帝也無法“一碗水端平”。社會要發展,人們生活需求也不斷提高。三峽庫區淹沒的房屋中,土木結構、磚木結構占大多數,磚混房屋隻有三分之一。而移民的新建房屋,幾乎全部是磚混結構和框架結構,僅用補償的移民資金建新房子肯定不夠,何況每戶移民還會擴大一點住房麵積呢。當然,用有限的移民補償資金,去構築夢中的天堂也不現實。
按照國際慣例,對於大型工程引起的移民,本應由工程項目來負責安置。但由於三峽水電工程是世界級的超大型工程,鑒於這個工程的獨有性和特殊性,國家定下調子:三峽移民是政府行為。政府行為,就是國家意誌。是公民,就得服從國家意誌。
2006年初,我去這個孤島時,島上已空無一人。鬧過算賬風波的移民後來全部搬遷走了,他們含著淚水,帶著心靈的創痛和算賬後的困惑,永遠離開了這塊富饒的土地。當地移民幹部告訴我,島上絕大部分移民進城當居民,打工、當保姆、賣菜、開小館子、做小生意,重新尋找謀生技能。我們可愛的三峽百萬移民,為體現國家意誌、服從國家意誌,舍去小家,想著大家,為了國家,做出了難以想象的犧牲。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三峽大壩,不是用鋼筋混凝土築成,而是由百萬移民一幕又一幕的悲歡離合澆鑄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