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規定的上述原則,可以概括為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麵的內容:
第一,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完全平等。訴訟地位平等,也就是訴訟權利和義務平等。訴訟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雖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訴訟稱謂,但他們在訴訟過程中的訴訟地位是平等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平等的享有訴訟權利,平等的承擔訴訟義務。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平等,在民事訴訟中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方麵,雙方當事人享有相同的訴訟權利,如雙方當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請回避、提供證據、請求調解、進行辯論、提起上訴等權利;另一方麵,雙方當事人享有對等的訴訟權利,如原告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被告有提出反駁和反訴的權利。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是互相對應的。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平等,承擔的訴訟義務也平等,如雙方當事人都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遵守訴訟秩序等。當然,由於當事人在訴訟中承擔的具體角色不同,在某些情況下,他們所承擔的訴訟義務也不盡相同,不履行訴訟義務的後果也有差異。因此,無論從訴訟權利來看,還是從訴訟義務來看,當事人雙方平等並不意味著完全相同。
第二,雙方當事人有平等的行使訴訟權利的機會,同時,人民法院應平等地保障雙方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行使訴訟權利的形式有口頭的和書麵的。例如,實現申請回避的權利,就要提出口頭或書麵申請,說明理由;為行使辯論權,就要在法庭提出口頭或書麵申請,說明理由,從而爭取在法庭上有充分的發言機會等。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起組織、領導和決定性的作用,保障當事人平等的實現訴訟權利,是人民法院的職責。立法平等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應為當事人創造平等的行使訴訟權利的機會,並且平等的要求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不偏袒、不歧視任何一方。
第三,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對一切訴訟當事人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的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應毫無例外的遵守法律,享受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一切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應受到保護,一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都應該受到製裁。隻有這樣,才能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條第1款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這一規定表明,我國法律對在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賦予他們同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樣的待遇,這就是同等原則。這種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既不優待也不歧視,既不限製他們的訴訟權利也不增加他們的訴訟義務的態度,符合當代民事訴訟立法的總趨勢,有利於發展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是國民待遇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所謂對等原則,即外國法院對我國的公民、企業和其他組織的民事權利加以限製的,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權利,也采取相應措施,加以限製。實行對等原則,是維護國家職權的需要,也是保護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需要。
在國際交往中,處理主權國家相互之間的關係,應當以平等互惠為基礎。表現在司法上,一國法院要求他國法院對自己國家的公民、企業和組織提供訴訟上的方便,應當以自己國家的法院對他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權利不加限製為前提。我國一貫奉行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幹涉內政、互不侵犯、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基本原則,並在此基礎上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關係。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我國決不首先對外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加以限製,而是依法確保外國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但是,如果外國法院對我國公民和法人在該國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製,那麼,我們也將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采取相應的限製措施。這樣以限製對抗限製,在司法上實現了國家之間的平等。
三、法院調解原則
法院調解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民事訴訟法把法院調解用法律條文固定下來,並將自願、合法進行調解確定為一項基本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要多做說服教育和疏導工作,促使雙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