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製度(2 / 3)

二、回避製度

回避製度是為了保證案件公正審理而設立的一項審判製度。其內容是: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時,執行審判任務的審判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不得參與案件審理的製度。

適用回避的人員是在審判活動中具有一定審判職能或代行某種職能的人。法律規定適用回避的對象有: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檢察人員參與民事訴訟是否實行回避製度,我國民事訴訟法無明確規定,但從回避製度設立的根本目標出發,檢察機關派員參與訴訟,也應當適用回避製度,以保證檢察監督的公正性。

適用回避的法定情形是:第一,審判人員或上述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第二,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第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由於回避製度的規定過於籠統,為確保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製定了《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製度的若幹規定》,對回避製度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其主要規定是:

1.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係血親、三代以內旁係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麵給予的好處的。

3.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4.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後,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準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5.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回避的方式是當事人申請和有關人員自行回避。回避的程序是:回避的申請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的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才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並說明理由。回避必須有嚴格批準手續: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回避,由院長決定;書記員、翻譯人員或鑒定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是否同意回避,應在三日內做出口頭的或書麵的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回避的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本案的審理。從當事人提出申請到人民法院做出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采取的緊急措施外,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暫時停止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申請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案件的審理活動。

三、公開審判製度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實行公開審判製度。公開審判製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可以不公開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這裏的公開是指向群眾公開,向社會公開。不公開審判的案件,也應當公開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