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製度(3 / 3)

所謂向群眾公開,即是說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審判過程,包括審理過程和宣告判決的過程都允許群眾旁聽;法院應當在開庭審理前將審理案件的日期予以公告,以便群眾旁聽。所謂向社會公開,是指允許新聞記者對庭審過程作采訪,並允許其對審理過程做報道,將案件向社會披露。

公開審判製度反映了司法文明,其積極意義是多方麵的:

第一,便於接受群眾監督,能夠提高辦案質量。通過公開審判把審判活動置於群眾的監督之下,促使審判人員加強依法辦案的觀念,增強秉公執法的責任感,切實貫徹民事訴訟法的各項程序、製度,從而提高審判質量,正確解決民事糾紛。

第二,有利於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實體權益。公開進行審判,能夠促使人民法院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有效地防止限製當事人訴訟權利現象的發生。

第三,實行公開審判,有助於案件的審理和糾紛的解決。公開審判,有群眾旁聽並通過報道引起的社會輿論,不僅可以促使審判人員依法辦案,而且對當事人和證人等也有一定約束力,促其如實陳述事實和提供證言,從而為法院查明案情、明確是非,正確而徹底地解決糾紛,提供了可靠的保證。

第四,實行公開審判,有利於進行法製宣傳教育。公開審判可以結合具體案件,講解具體法律,使旁聽的群眾受到生動的法治教育,從而提高他們的法製觀念,增強守法的自覺性,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開審判也有例外。不宜公開審判的案件有以下幾種:

一是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得公開。

二是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得公開。主要是男女關係方麵和個人生活方麵不宜公開張揚的案件。

三是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主要指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這類案件常常涉及當事人個人私生活方麵的情況,或者涉及當事人的商業利益,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一律公開進行。

四、兩審終審製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製度。所謂兩審終審製,是指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就告終結的製度。但最高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所做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對此提出上訴。此外,人民法院依照特殊程序所審理的案件,也實行一審終審製。總的來說,在民事審判、經濟審判中,二審終審是基本製度,一審終審是例外性的規定。

審級製度的確定與一個國家和社會的多種因素有關,發案的多少、審判人員的素質、審判作風的好壞以及司法體製的製約等,都是確定審級製度時必須認真考慮的。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審級越多越好,也不能認為審級越少越好,關鍵要看這樣的審級製度能否保證審判質量。

現行兩審終審製符合中國國情,便於人民群眾進行訴訟,也便於人民法院在其轄區內行使審判權。

“引例評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案件實行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我國人民法院起訴、應訴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隻有外國法院對我國公民的訴訟權利加以限製時,我國實行對等原則。同等和對等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在司法製度上的體現。外商認為我國法院會歧視和限製外國人,是對我國法律的誤解和偏見。這是不符合我國法律的實際情況的。引例中外商就存在這種心理。當然如果雙方約定爭議在第三國解決,隻要不違反我國法律的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專屬管轄的規定,法律是允許的。

“思考題”

1.如何理解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2.辯論的內容是什麼?

3.處分原則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4.回避製度的規定有哪些?

5.合議庭的組成方式有哪些?

§§第三章 主管與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