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1.《民事訴訟法》第3、16、18-39、126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37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7條
“重點內容”
1.級別管轄的法律規定
2.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
3.特殊地域管轄的內容
4.專屬管轄
5.協議管轄
6.管轄權異議
7.移送管轄與管轄權轉移的聯係和區別
“引例”
張某和李某是夫妻,婚前張某住在甲市A區,婚後同住甲市B區。李某後來調至乙市某區區委工作。張某於2004年3月向甲市A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李某的婚姻關係,A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本案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所以將案件移送到甲市B區人民法院。B區人民法院又將案件移送給乙市某區人民法院。乙市某區人民法院又以李某戶口不在本地為由,將案件退回甲市A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