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民事訴訟的主管(1 / 2)

一、民事訴訟主管的概念

主管,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各自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的範圍和權限。法院是國家唯一的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主管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方麵的審判工作。明確法院的主管,在於了解它與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職權範圍的劃分,正確掌握法院行使職權的範圍。民事訴訟中的主管,是指法院依法受理和解決一定範圍內民事糾紛的權限。凡屬於法院主管的民事糾紛,當事人起訴又符合條件的,法院就應當受理,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審理解決。凡不屬於法院主管的民事糾紛,即使當事人起訴的,法院也無權受理。

二、民事訴訟主管的標準與範圍

(一)民事訴訟主管的標準

民事訴訟主管的實質就是要確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權限範圍,我國確定民事訴訟主管主要根據兩個標準,一是根據法律關係的性質,即以發生爭議的實體法律關係是否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為標準來確定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範圍;二是根據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規範性文件來確定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範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

(二)民事訴訟主管的範圍

民事案件根據上述標準,我國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

1.由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糾紛而引起的案件。如因財產所有權、債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人格權、身份權等糾紛所發生的案件,以及買賣、加工承攬、財產租賃等各類合同糾紛案件。

2.由婚姻法調整的婚姻家庭關係發生糾紛的案件。如離婚、收養、贍養、扶養、扶育等案件。

3.由商法調整的商事關係發生糾紛的案件。如票據案件、股東權益案件、海商案件等。

4.由勞動法調整的部分勞動關係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案件。如因企業開除、辭退職工而發生糾紛的案件,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糾紛的案件等。

5.因經濟法調整的部分經濟關係發生糾紛的案件。如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等。

6.法律規定由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解決的其他案件。主要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及宣告公民失蹤案件、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或限製民事訴訟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案件等。

三、民事訴訟主管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處理民事爭議的關係

民事糾紛並非都屬於法院主管的範圍,除法院外,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組織也擔負著解決一定範圍民事糾紛的職責。在確定民事訴訟主管時,有必要理順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組織處理民事爭議的關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經驗,在解決民事訴訟主管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組織處理民事爭議的關係問題上,原則上應采取司法最終解決的原則,即凡是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組織不能徹底解決的民事糾紛,最後由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通過審判方式,予以最終解決。但具體來說,又各不相同。

(一)法院主管與人民調解委員會處理民事爭議的關係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員負責。它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調解民間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所調解的糾紛一般屬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糾紛,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既可以自覺履行,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則不僅僅限於簡單的民事糾紛,其範圍要寬得多,經法院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服的,不得再向其他機關尋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