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管轄的概念及意義
民事訴訟的管轄,是指在法院係統內部,確定各級法院之間以及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法院依法對某一民事案件進行審判的權限稱為管轄權。
法院管轄與主管既有區別又有聯係。
二者的區別是:主管解決的是法院同其他機關、社會組織之間處理民事糾紛的權限分工問題,而管轄解決的是法院係統內部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分工問題。
二者的聯係是:隻有先確定某一民事案件或者經濟糾紛案件由法院主管,才能進一步確定該案由哪一級的哪一個法院管轄。所以說,主管是確定管轄的前提和基礎,而管轄則是主管的體現和落實。正是主管和管轄這兩種法律製度的有機結合,使得某一民事糾紛發生後,能迅速判明其是否屬於法院解決的事項,或者應該由哪級法院和同級的哪個法院來行使審判權。
為了避免人民法院內部之間出現互相推諉或互相爭辦的局麵,形成有效有序的管轄狀態,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管轄問題作了專章具體規定(從第18條到第39條)。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管轄體係,對民事訴訟製度的有效運作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明確規定管轄,可以界定上下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避免因管轄不明而出現法院之間互相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的問題,保障人民法院正確地行使審判權。
(二)明確規定管轄,可以讓當事人知道應當到哪一級、哪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防止因管轄不明使當事人投訴無門,及時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明確規定管轄,可以恒定案件的管轄,有效地遏製案件隨意移送,維護了人民法院的權威和法律的尊嚴。
(四)明確規定管轄,可以確定涉外案件的管轄權,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保護國家、集體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二、確定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主要是根據我國國情和民事訴訟規律性確定的。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是指在確定管轄時應遵循的準則。我國民事訴訟法在管轄的規定上,主要遵循了以下幾項原則:
(一)便於當事人進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一切程序、製度的設計都應以便利群眾進行訴訟為出發點,管轄製度也不例外。從立法精神來看,我國民事訴訟法將如何便利當事人起訴、應訴以及進行其他各項訴訟活動,作為確定管轄的首要原則,盡可能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上的便利。民事訴訟法將大多數一審案件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允許當事人合意選擇合同案件的管轄法院等,都體現了這一原則的要求。
(二)便於法院行使審判權
這是民事訴訟確定的保證人民法院及時審理民事案件,提高辦案效率的另一重要原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需要實施一係列的訴訟行為,如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調查有關證據,對相關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等。這就要求在確定管轄時,應從實際出發,考慮到人民法院的實際情況,以有利於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為出發點。如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裁定管轄,就體現了這一精神。
(三)有利於案件公正審判
公正是司法的靈魂,也是民事訴訟追求的價值目標。因此,在設計管轄製度時,應考慮如何使案件歸入最適宜的法院審理,以保證最大限度地實現公正審判。為此,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協議管轄即是一個體現。
(四)兼顧各級法院的職能和工作負擔的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