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別管轄的概念
級別管轄,是指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級別管轄實質是在法院係統內部對各級法院的分工和權限所作的縱向劃分,它解決哪些一審案件應由哪一級法院管轄的問題。
二、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
我國各級法院由於職能分工不同,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範圍也不同。從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我國劃分級別管轄的標準,主要是將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影響範圍和爭議標的額的大小結合起來確定級別管轄。
(一)案件的性質,即案件的屬性,主要是指案件的種類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該標準主要是考慮到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具有不同於一般民事案件的特殊性,因而有必要將其區分開來,對其級別管轄做出特別規定。一般說,特殊類型的民事案件,往往由級別較高人民法院審理,因為它審理的難度較大。
(二)案件的繁簡程度,是指案件情節的簡單或複雜的程度。案件不同,情節的繁簡程度就不同,其審判的難易程度以及對法官素質的要求也不一樣。因而有必要區分不同案件的繁簡程度,將情節複雜的案件劃歸級別較高的法院管轄,而將情節較簡單的案件劃歸級別較低的法院管轄。
(三)案件的影響範圍,是指案件本身的涉及麵及其處理結果可能對社會產生影響的廣泛程度。不同的案件,其所涉及的人物、地域範圍必然存在差別,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也不一樣。案件的影響範圍越大,審判質量的要求愈高,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級別應當越高。
(四)爭議標的額的大小也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
三、各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18條至第21條對各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作了原則性規定。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依該條規定,第一審民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將大多數一審案件劃歸基層法院管轄。我國基層法院數量多、分布廣,而且當事人住所地、糾紛發生地、爭議財產所在地等大都處在特定基層法院的轄區內。因此,將大多數一審案件劃歸基層法院管轄,既有利於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又有利於法院行使審判權。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所謂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分屬多國國籍,或者案情複雜,或者爭議標的額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這類案件由中級法院作為一審法院,有利於保證辦案質量和效率。
民事訴訟法規定中級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發布的《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幹問題的規定》對涉外民商事案件規定集中管轄。所謂集中管轄,是指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一審一般由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以及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對涉外案件無管轄權。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所謂在中級人民法院的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是指案情複雜、涉及範圍廣、訴訟標的金額較大,案件處理結果的影響超出了基層人民法院的轄區範圍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已不便行使管轄權,而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比較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