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級別管轄(2 / 2)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即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特點和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以通知、決定等形式確定的某種特殊類型案件的管轄法院。此類案件目前主要有七類:

第一類,專利糾紛案件;如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合同糾紛案件、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這類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及青島、大連和各經濟特區的中級法院管轄。

第二類,海事、海商案件;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國內和涉外的第一審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類,商標民事糾紛與著作權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個至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與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第四類,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涉港澳台民事案件雖非涉外案件,但因曆史和現實的原因,畢竟有其特殊性,因而對其中的重大案件參照重大涉外案件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

第五類,訴訟標的金額大或者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案件。

第六類,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因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引發的侵權糾紛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類,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法院做出裁決的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這是由高級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能決定的。

一般來說,訴訟標的額較大,訴訟主體關係複雜,案件處理涉及麵廣,案件社會影響麵廣以及適用法律上有較大難度的案件,都可以被認為是“在高院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其主要任務是指導和監督地方各級法院和各專門法院的審判工作,審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訴案件,並對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適用法律、法規進行司法解釋。為了保證最高人民法院有效地行使上述各項職能,《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它隻受理兩類第一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即在全國範圍內涉及麵廣、社會影響大、政策法律性強的案件。

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由其審理,即不論該案屬於哪一級、哪一個法院管轄,也不論案件是否已開始審理,它都有權將案件提上來由自己審判,從而取得對案件的管轄權。這一規定,使最高人民法院在管轄問題上具有特殊權力,既有利於確保其最高審判機關的地位,又有利於排除幹擾,使某些具有特殊背景的案件得到公正審判,同時還能通過典型案件的審理,指導全國法院的審判工作。

依照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的民事案件是一審終審,所做出的裁判送達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