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的管轄。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當事人在經濟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合同名稱不一致的,應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名稱與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而根據該合同約定的內容難以區分合同性質,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約定的部分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確定合同的履行地。
7.因聯營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其地域管轄因不同的聯營形式而有所區別:法人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由法人型聯營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合夥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由合夥型聯營體注冊登記地法院管轄;協作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由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注冊地法院管轄確有困難的,如法人型聯合體已辦理了注銷手續,合夥型聯營體應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而未辦理注冊登記,或者聯營期限屆滿已經解體的,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8.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貸款或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均為履行合同預定義務的地點。依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其應承擔的義務。故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9.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10.期貨合同,在期貨公司的分公司、營業部交易的,以該分支機構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應實物交割發生糾紛的,以其交易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保險合同是依當事人雙方約定,由投保方支付保險費,保險方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負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協議。保險合同發生糾紛後,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所謂保險標的物,是指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如財產、人身以及以其他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利益等。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法院管轄。
(三)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票據是指出票人簽發給持票人的、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為基本效能的有價證券。票據糾紛是指因票據的簽發、取得、使用、轉讓、承兌、保證等引起的糾紛。如請求付款和行使追索權之訴等。這類糾紛引起的訴訟,票據支付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所謂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我國目前的票據主要有本票、彙票、支票三種。
(四)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運輸合同包括客運和貨運兩大類。所謂運輸合同糾紛,是指承運人與托運人雙方在履行運輸合同中發生的權利義務爭議。例如,因托運的貨物被損壞、丟失引起的糾紛;旅客因乘坐運輸工具時人身受到傷害引起的糾紛等等。對這類糾紛,運輸始發地(即客運或貨運合同規定的出發地點)、目的地(合同約定的客運、貨運最終到達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其中水上運輸或水陸聯合運輸合同糾紛發生在我國海事法院轄區的,由海事法院管轄;鐵路運輸合同糾紛由鐵路法院管轄。
(五)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是指受侵害的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而發生的訴訟。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侵權行為實施地是指實施侵權行為的地點或侵權行為連續進行的地點,侵權結果發生地是指侵權後果出現的地點。通常情況下,兩者相一致。但當兩者不相一致時,針對該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地向法院起訴。
由於侵權行為地的確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實踐與理論上存在著很大的爭論,這使按照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變得非常困難。鑒於此,最高法院對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名譽侵權案件以及網絡侵權案件的侵權行為地進行了一定的限製,有些規定排除了以間接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甚至排除了以結果發生地來確定管轄:
1.對於名譽權侵權案件來說,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2.專利侵權案件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侵權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
3.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5.虛假陳述證券侵權案件,投資人對多個被告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按下列原則確定管轄:(1)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由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2)對發行人或上市公司以外的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3)僅以自然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受理以發行人或上市公司以外的虛假陳述行為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後,經當事人申請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後,可以追加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後,應當將案件移送發行人或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不申請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追加的,應當通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不得移送案件。(4)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計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5)侵權植物新品種權的民事案件,侵權行為地是指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銷售該授權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六)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這是針對車輛、船舶、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引起訴訟而規定的管轄。如,因火車相撞、脫軌;汽車傾覆,撞擊了其他車輛、人員;輪船相撞、沉沒;航空器墜毀等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受害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即事故發生後,車輛第一個停靠站)、船舶最先到達地(事故發生後,船舶第一個停靠港或者沉沒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即飛機、飛艇、衛星等最先降落地或者因事故而墜落地)、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權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