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
提出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隻要符合上述條件,法院就應當予以審查。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十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在第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後,即應按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根據法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批複,法院在處理管轄權異議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予以審查後,無論是駁回管轄權異議或移送其他法院管轄,都應做出書麵裁定。法院對異議未作審查或審查後尚未做出裁定的,不得進入實體審理。
2.當事人逾期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院不予審議。當事人雖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但在法院就此做出裁定前,又以書麵或口頭形式(須經法院記錄在案並經本人簽字)表示接受法院管轄的,視為當事人自動放棄了異議。以後再提的,不予審議。
3.在一審、二審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當事人就法院的管轄權申請再審的,不影響法院審理。
4.法院對案件做出的判決生效後,若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並申請再審的,法院經複查,發現管轄權雖然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應當不再變動;如經複查,發現管轄和判決均有錯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經再審或提審,原判決和裁定均被撤銷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5.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提出異議的,受訴法院應認真審查,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並告知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其上級法院反映情況並就此提出異議的,上級法院應調查了解,認真研究,並做出相應決定,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就通知下級法院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對下級法院拒不移送而做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判決,並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
“引例評析”
本章引例主要涉及移送管轄,A區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給B區人民法院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本案屬於一般民事案件,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原告就被告。所以A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移送給有管轄權的B區人民法院。B區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給乙市某區人民法院是錯誤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移送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B區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移送。乙市某區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做法也是錯誤的。因為該案件已經移送過一次,乙市某區人民法院接受案件後不能將案件退回甲市A區人民法院。本案的正確做法是,甲市A區人民法院發現自己受理的案件沒有管轄權,可以移送給他認為有管轄權的B區人民法院。如果B區人民法院認為自己也沒有管轄權,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思考題”
1.確定管轄的原則是什麼?
2.試述各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範圍。
3.簡述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和例外。
4.簡述專屬管轄的範圍。
5.試述管轄權異議的內容和處理程序。
§§第四章 訴訟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