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1.《民事訴訟法》第49、50、51、52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38、39、40、41、42、44、45、49條

“重點內容”

1.民事當事人的概念及其特征

2.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及與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

3.當事人的民事訴訟行為能力及與民事行為能力的區別

“引例”

某中學三年級的學生張強(10歲),課間休息時把同學劉鋒(9歲)推下樓梯,致使劉鋒全身多處骨折。劉鋒的父親劉某為此花去醫療費、護理費近萬元。劉某要求張強的父親張某賠償損失,張某則認為應由學校負責賠償。劉某以原告的身份起訴張某,人民法院未予受理。劉某更改當事人後,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當事人是民事訴訟不可缺少的主體之一。沒有當事人,就沒有民事訴訟。因此,無論是立法上還是理論上,當事人製度在民事訴訟中都處於極為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