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即使不是爭議的實體法律關係的主體,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但依照法律的規定享有管理權或是利益的保護者也可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如公民因宣告失蹤其財產被法院判決確立由利害關係人代管。如果其代管的財產被侵害,財產代管人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訴訟。還比如,死者的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名譽權、肖像權受到侵害,死者的利益保護者可以作為當事人提起侵權訴訟。
在一般情況下,確立當事人應依上述標準加以確立。但在司法實踐中,具體確立當事人地位還難以把握,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相關的司法解釋,以解決實踐中的困惑。
(1)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侵權行為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為當事人。
(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雇傭的人員在進行雇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損害的,其雇主是當事人。
(3)在訴訟中個體戶以營業執照上的業主為當事人。
(4)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的即以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或者他人冒用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以直接責任人為當事人。
(5)企業法人未清算即被撤銷,有清算組織的,以做出撤銷決定的機構為當事人。
(6)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的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冒用法人、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終止後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以直接責任人為當事人。
四、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一)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手段,是憲法確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在民事訴訟法中的體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條第1、2款、第51條、第52條以及有關條文的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這些訴訟權利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1.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1)原告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起訴後有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撤訴的權利;(2)被告有承認或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起反訴的權利。
2.雙方當事人所共同享有的訴訟權利:(1)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2)有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的權利;(3)當事人可以查閱與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4)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5)有申請證據保全、申請順延訴訟期間、申請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權利;(6)有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權利;(7)認為法庭筆錄確有錯誤,有申請補正的權利;(8)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有錯誤,有提出申請再審和申訴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訴訟義務
當事人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訴訟義務是指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應當做出或不應做出一定行為的約束。根據權利義務一致原則,民事訴訟法在賦予當事人廣泛訴訟權利的同時,還規定了當事人應承擔相應訴訟義務。《民事訴訟法》第50條第3款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訴訟義務有以下幾個方麵:
1.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行使訴訟權利,不得濫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2.必須遵守訴訟秩序。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庭秩序,服從法庭指揮,不得實施妨礙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
3.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生效後,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履行。義務人不履行的,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強製執行。
法律既要保障當事人享有充分的訴訟權利,使其不受非法的幹預和限製;又要強調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應盡的訴訟義務。訴訟實踐證明,隻有正確行使訴訟權利,才能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隻有自覺履行訴訟義務,才能更好地實現訴訟權利。隻有雙方當事人平等的享受權利,又平等地履行訴訟義務,才能使整個訴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