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與被告的概念及其特征
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訴訟中最基本的當事人,沒有原告和被告,也就沒有民事訴訟,當然也就談不上其他廣義的當事人。
(一)原告
所謂原告,是指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的人。原告具有以下特征:
1.原告是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的人。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原則,原告不起訴,就不可能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當然,也就談不上民事訴訟問題。
2.原告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或者自己依法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的人。原告通過民事訴訟法賦予的權利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認為自己的或者自己依法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因而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保護;二是認為自己的或者自己依法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或者民事義務與他人發生爭議,從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解決。
3.原告是對民事訴訟終結具有重大影響的人。如在第一審程序中,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給予準許,那麼,第一審程序就要宣告結束。
(二)被告
所謂被告是指被原告聲稱侵犯其合法的民事權益,或與其發生民事權利義務爭執,而被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被告具有以下特征:
1.被告是被原告聲稱侵犯其民事權益的人。被告是被原告起訴的一方當事人,通常來說,被告參加訴訟都是被動的。
2.被告是被人民法院傳喚進行應訴的人。被告因其被訴稱與原告發生了民事糾紛,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被告參加訴訟的實質也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被告是消極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人。被告由於被原告訴稱侵犯其民事權益,被人民法院通知應訴,所以,他是被迫來參加訴訟,他不是通過積極的起訴而是通過應訴來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
二、原告與被告的關係
沒有原告就無所謂被告,沒有被告,原告也不能成立,因而二者是民事訴訟中根本對立的雙方。原告與被告在訴訟活動中都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的,二者在訴訟中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他們都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當然,由於原告和被告在訴訟中的訴訟地位不同,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也不完全相同,即有的是相同的,如雙方都有委托代理、申請回避、進行辯論、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等權利。有的是對等的,如原告可以享有起訴的權利,而被告則享有提起反訴的權利;原告有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權,被告則有承認或反駁訴訟請求權。
原告與被告的主要區別有:
第一,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被告是被提起訴訟的人。
第二,原告是認為自己民事權益受到非法侵害的人,被告是被認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的人。
第三,原告是主動提起訴訟而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被告是經人民法院依法傳喚而應訴的人。
需要明確的是,原告在起訴時所稱的被告侵害其民事權益,隻是一種假設。原告是否享有該項民事權益,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了民事權利義務爭執,隻有經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之後,才能最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