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和民事訴訟行為能力(2 / 2)

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⑨經核準領取營業執照的鄉村、街道、村辦企業。

至於胎兒和死者是否具有當事人資格問題,依《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的精神,胎兒沒有被賦予民事權利能力。《繼承法》關於為胎兒保留份額而不允許胎兒直接參加繼承,也說明了這一點。因此,胎兒是沒有當事人資格的。我國《著作權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自然人生命終止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名譽權均受法律保護。但這一規定並不意味著死者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因此,當死者的名譽權、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受到侵害,死者是不能以當事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訴訟。為維護死者名譽及身份,法律規定允許死者近親屬以自己名義起訴。

(三)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能力的取得消滅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下三類人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他們的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在取得和消滅的方式上不同:

1.公民(自然人)的民事訴訟權利能力的取得與消滅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與生命緊密相連。其民事訴訟權利能力的期限,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法人、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能力的取得與消滅

法人、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因依法成立而取得。法人、其他組織的設立及存在,是起享有民事訴訟權利能力的前提。其訴訟權利能力的期限,始於成立,終於被撤銷或者終止。但是,法人、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能力,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暫時中止或者被替代者行使。例如,企業破產或者清盤時,其民事訴訟權利能力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行使。

二、民事訴訟行為能力

民事訴訟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可以通過自己的行為親自參加訴訟,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能力。也稱訴訟能力,是當事人自己實施有效訴訟行為的一種法律資格。民事訴訟行為能力是我們判斷當事人能否親自參加訴訟的依據。當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需根據當事人的認識能力加以區別。通常認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屬於無訴訟行為能力。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是不能親自參加訴訟的。因此,法律專門為他們設立了救濟製度,由他們的監護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其參加訴訟。另外,由於法人及其他組織是無生命的組織體,沒有自然人那樣的思維和意誌力,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款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兩種能力是我們解決不同問題的根據。判斷有無當事人資格依據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判斷案件當事人能否親自參加訴訟依據民事訴訟行為能力。沒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不影響其當事人資格。但沒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該當事人如果親自參加訴訟,該行為將被確定為無效。如果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患有精神疾病,被法院宣告為無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法院就應當裁定中止訴訟,等待確定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