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1.《民事訴訟法》第53、54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43、46、47、50、52、53、54、55、56條
“重點內容”
1.必要共同訴訟人的概念和特征
2.應當共同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具體範圍
3.非必要共同訴訟的概念和特征
“引例”
朱某等5人訂立書麵協議,共同承包該村一魚塘,約定每人出資2萬元,朱某為代表人,每年向村委會繳納承包費5萬元。一年後,朱某等5人未能及時向村委會繳納上一年度的魚塘承包費用,村委會與朱某等即產生了糾紛。村委會催討未果後向人民法院起訴朱某,要其及時還清欠款。朱某認為其中的事實有誤,向法庭書麵申請追加其餘4人為當事人,共同應訴。但是,人民法院隻列朱某一人為被告,理由是村委會隻起訴朱某,判決後朱某可另行起訴其餘4人。2005年8月16日,法院做出判決,要求朱某在一定期限內還清原告承包費5萬元人民幣。
共同訴訟人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訴訟製度,其目的在於,通過一個訴訟程序來解決多數當事人的民事糾紛,有利於防止人民法院就同一個案件做出相互矛盾的判決,提高司法效率,從而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