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訴訟人的概念
民事訴訟當事人大都是由於利益相互衝突而成為對立的原告和被告。在通常情況下,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隻有一人。但由於複雜的社會關係,在某些糾紛中,牽扯的利害關係人較多,他們就有可能一同參加訴訟。如果所爭議的權利屬於若幹主體,就可能有若幹個人同時屬於原告地位,反之,就可能有若幹個人同時屬於被告地位,從而形成了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均為二人以上的複數訴訟形態――共同訴訟。如果原告一方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稱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為二人或為二人以上的,稱為共同被告。一同在人民法院起訴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通稱為共同訴訟人。共同訴訟人是當事人的一種,屬廣義上的當事人。由此可見,共同訴訟人是指在共同訴訟中,居於同一方訴訟地位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
共同訴訟發生的原因可概括為兩類:一類是因兩個以上的原告一同起訴或兩個以上的被告直接應訴而形成,這被稱為原始發生原因;一類是在特殊情況下由最初的一對一單一訴訟因當事人變更、追加而轉化為共同訴訟,這種是訴訟開始後形成的共同訴訟,被稱為後發的發生原因。
共同訴訟製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訴訟製度。它是法院依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將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的訴訟主體納入同一訴訟過程,這樣一來,法院可以一並徹底解決涉及多數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其作用顯而易見:有利於法院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正確、徹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避免對同一問題做出互相矛盾的判決;保證法律的統一適用和法律的嚴肅性。同時,共同訴訟要求所有訴訟當事人都參加到訴訟中來,節省了訴訟當事人和法院的時間、人力和費用,並且使訴訟程序得以簡化,符合訴訟效益原則的要求。
二、共同訴訟的特征
共同訴訟與單一訴訟相比,它不僅具備當事人的法律特征,還具備單一的原告、被告所不具有的法律特征:
第一,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即處於同一地位的訴訟主體人數為二人或二人以上。他們必須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進行訴訟,共同享有權利、共同承擔義務。這是共同訴訟的主體特征,也是區別共同訴訟與單一訴訟的標準。
第二,共同訴訟人之間針對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種類。一種情形,共同訴訟人之間必須存在一個共有法律關係。共同訴訟人在這一法律關係中要麼共同享有權利,要麼共同承擔義務,即訴訟標的共同,才能有二人以上的當事人共同參加訴訟。另一種情形,共同訴訟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係,他們分別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相同類型的法律關係,即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從而形成共同訴訟人共同參加訴訟。共同訴訟人之間存在著共有法律關係或同種類的法律關係,是共同訴訟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共同訴訟的本質屬性,是與單一訴訟在質上的區別。
第三,人民法院合並審理。共同訴訟在訴的理論上屬於訴的主體合並,人民法院依據法律直接規定或根據案件的實際需要將若幹訴訟合在一起審理。
三、共同訴訟的種類
民事訴訟法根據共同訴訟中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還是同一種類的,將共同訴訟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和普通的共同訴訟兩類,相應的共同訴訟人也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和普通的共同訴訟人兩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