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1 / 2)

一、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的概念和特征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是指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必須一同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之間具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因而必要的共同訴訟是不可分之訴,人民法院必須合並審理並統一做出判決。

必要的共同訴訟的法律特征是:

1.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這是共同訴訟區別於單一訴訟的標誌。是共同訴訟外在形式上的表現。

2.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必要的共同訴訟之所以必要,就是因為共同訴訟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的特點。而訴訟標的的同一性又由實體法律關係決定的。如果共同訴訟人在實體法律關係中存在共同的利害關係,即享有了共同的權利或承擔共同的義務。正因為如此,共同訴訟人必須一同訴訟,未參加的,法院應當追加其參加。

3.法院必須合並審理、一同判決。由於必要共同訴訟是不可分之訴,法院必須適用同一訴訟程序同一進行審理並做出裁判。這是必要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同一性決定的。

二、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的類型

在民事訴訟理論中,根據訴訟標的權利義務本身是共同的還是形成訴訟標的權利義務原因是共同的,將必要共同訴訟又分為兩種:

(一)權利義務共同型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在這類必要共同訴訟中,各訴訟人之間對於訴訟標的原先就存在著共同的權利義務。而各共同訴訟人之所以對訴訟標的原先就有共同權利義務,是因為共同訴訟人之間本身就存在著權利義務的共同關係或連帶關係。在訴訟實務中,這種共同型必要共同訴訟最常見的情形是基於特定的身份關係(夫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兄弟姐妹關係等)、合夥關係、財產共有關係、連帶債權債務關係而產生的共同訴訟。如父母子女關係決定了父母均有要求子女贍養的共同權利,反之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共同義務,在訴訟中,父母要求子女贍養,父母就是必要共同訴訟中的共同原告,而兩個以上的子女則應成為共同被告。

(二)原因共同型的必要的共同訴訟人。這類必要共同訴訟是指原本沒有共同的權利義務,是因為後來發生了同一事實和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共同訴訟人具有共同的權利義務。而產生這種共同權利義務關係仍要基於實體法的規定,不能人為地想當然。例如,數人共同致他人損害,他人向數個加害人請求賠償的訴訟。由於該數人的侵權行為構成民法上的共同侵權,而共同侵權人之間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數個加害人就是必要共同訴訟的共同被告。必須指出得是,有些情況下基於同一事實或法律原因並未形成共同的權利義務,因此也就不能形成必要的共同訴訟。如甲駕車不慎同時致傷乙、丙,雖然乙丙同時被一輛車撞傷,但他們在實體法上是各自享有獨立的損害賠償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能夠引起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的具體情形有:

1.掛靠關係。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2.個體工商戶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夥。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