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的共同訴訟人的概念及特征
普通的共同訴訟人是指當事人的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的同意,一同進行訴訟的人。通常又稱為非必要的共同訴訟人。
普通的共同訴訟實質上是若幹單獨訴訟的合並。共同訴訟人之間不存在共同的權利義務關係,隻是他們涉訴的訴訟標的屬於同一類型。從其性質上說是一種可分之訴。這類訴訟是合並審理還是分開審理,取決於當事人的同意和法院的決定。將多個訴的主體予以合並,使得法院在一個訴訟程序中能夠統一解決事實上有關聯的案件,避免重複審理有共同爭點的問題。其目的就是實現訴訟效益。
普通的共同訴訟具有以下幾方麵的法律特征:
第一,從主體方麵看,普通共同訴訟的當事人仍是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
第二,從訴訟標的方麵看,訴訟標的屬於同一種類。即各個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相同。
第三,從法院處理方麵看,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的,既要適用同一訴訟程序又能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至於什麼情況下屬於“可以”合並審理的範疇,可供法院參考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點:是否存在兩個以上屬於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是否屬於同一法院管轄;是否符合合並審理的目的即實現訴訟經濟等等。隻有上述幾點都具備,才能將若幹訴訟合並審理。
第四,當事人同意合並審理。如果人民法院把幾個獨立之訴合並在同一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必須要征得當事人的同意。隻要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也不能合並審理,當然也就談不上普通的共同訴訟人。
二、普通的共同訴訟人之間的關係
普通的共同訴訟是一種可分之訴。因此,非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各自具有獨立性,具體體現在共同訴訟人隻對自己實施的訴訟行為負責,其中任何一個共同訴訟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均不發生法律效力。
普通的共同訴訟人之間的獨立性對整個訴訟而言不是絕對的。畢竟普通共同訴訟是若幹訴的合並,針對的訴訟標的屬同一種類,數個案件事實中存在許多相同之處。因此普通共同訴訟人之間也存在一定的聯係。如,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提出的證據,可以作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所主張的事實進行認定的依據;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提出的主張,在不抵觸其他共同訴訟人的訴訟行為並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也有利益時,效力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三、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的區別
1.訴訟標的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的權利義務;而普通共同訴訟人各自分別與對方存在獨立的訴訟標的,在實體法律上沒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