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代表人訴訟的種類(1 / 1)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4條和第55條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代表人訴訟分為兩類: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和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一、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已經確定,對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種類的,由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代表人,代替全體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的一種訴訟製度。

適用人數確定的訴訟代表人製度應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不可能全體到庭參加訴訟,並且在起訴時人數已經確定了。

2.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之間必須具有共同的利害關係或者相同的法律問題。即要麼是對訴訟標的具有共同的訴訟權利義務關係,要麼是對訴訟標的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質問題。

人數確定的訴訟代表人的產生方式隻能由全體當事人推選產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自己參加,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另行起訴。這是因為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一般情況下不會過於龐大,其本質上仍屬共同訴訟的範圍,一些做法可以參照共同訴訟製度處理。任何一個當事人隻要願意參加,不得剝奪他參加訴訟的權利。如果訴訟標的屬於同一種類,當事人還可以作為個案單獨起訴。

二、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不能確定或無法確定,由在法院登記在冊的當事人推選代表人參加訴訟的一種訴訟製度。

適用人數不確定的訴訟代表人製度應具備的條件是:

1.必須是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不可能全體到庭參加訴訟,並且在起訴時人數不確定。

2.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之間對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屬同一種類的。

3.法院受理後,由在法院登記在冊的當事人推選代表人參加訴訟。推選不出,由法院指定以確定代表人。確定的代表人如果出現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不盡代表職責,可以由原推選的當事人予以變更,重新推選新的訴訟代表。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很類似國外的集團訴訟,與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存在較大的不同。為此,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為其規定了一些特殊審理程序。

(1)受理。法院受理代表人訴訟案件,不僅要審查當事人的一般起訴條件,還要審查訴訟代表人的資格及權限,不符合代表人訴訟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公告和登記。人數眾多一方在起訴時不確定,由法院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並通知有關的利害關係人向法院進行登記。登記人須證明他與對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以及所受的損害,證明不了的,不予登記。當事人可以另案起訴。登記的意義是確定權利人的範圍,法院的裁判在權利登記的範圍內執行。

(3)裁判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麵,其一,對於已經登記的全體權利人有約束力;其二,對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其訴訟請求成立的,裁定適用法院已做出的判決、裁定,無須另行判決。

“引例評析”

本章引例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是群體訴訟,即我們通常所說的訴訟代表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案可以有消費者在人民法院進行權利登記,然後推選代表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對全體登記的消費者發生法律效力。對未參加登記的消費者如果在訴訟時效期內向人民法院提出類似主張,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可以適用之。

“思考題”

1.代表人訴訟製度有何共同特點?

2.兩種訴訟代表人製度有何區別?

3.代表人訴訟製度與共同訴訟製度有何聯係和區別?

§§第七章 訴訟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