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第三人的概述(1 / 1)

一、訴訟第三人的概念

在民事訴訟中,通常隻有兩方當事人即原告和被告。但在某些情況下,原、被告雙方的爭議涉及或影響到其他人的權益,從而就發生了除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問題。民事訴訟第三人是指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雖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去的人。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屬於廣義當事人的範圍。民事訴訟法設立第三人製度,其宗旨是為了簡化訴訟程序,減少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維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第三人的特征

第三人除具備當事人的一般特征外,還有專屬自身的一些特征:

(一)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第三人顧名思義,是指第一方、第二方以外的第三方當事人。原、被告是訴訟中的第一方、第二方當事人,他們之間存在的訴被稱為本訴。第三人是加入到正在進行的本訴中去的第三方當事人。第三人加入的訴被稱之為“參加之訴”。如果不存在本訴或本訴已經做出裁判,那麼,“第三人”就可能是以原告或被告的身份參加訴訟,不存在所謂的“第三人”的情況。

(二)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於共同訴訟人,又不同於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他要麼作為訴訟的第三方當事人與本案原、被告進行訴訟;要麼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並享有自己獨立的訴訟權利。

(三)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這種利害關係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其一,第三人受原、被告的侵害或與他們產生民事權益爭議;其二,第三人認為本訴的處理結果會影響他自身的利益。這是第三人與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存在的根本區別。

三、第三人的類型

根據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可以將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兩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