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概念和訴訟地位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規定,對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因此,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就是指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本訴進行訴訟的人。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的地位相當於原告。他既反對本訴中的原告,又反對本訴中的被告,認為他們的爭議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因此,對他們提起獨立的請求,將他們同置於被告的地位。如甲起訴乙請求支付賣房款,訴訟中,丙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起訴,要求法院確認甲、乙買賣房屋合同無效。那麼,丙即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是:
1.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必須是針對本訴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訴訟請求權。所謂獨立的請求權是指第三人所提出的請求權直接針對本訴中的原、被告雙方,既不同於本訴原告對被告的請求權,也不同於被告對原告的反訴請求權。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的獨立請求權既可以全部否認原告和被告實體權利,也可以部分否認原告和被告的實體權利。
2.第三人參加的訴訟正在進行中。所謂“正在進行”應該是從人民法院受理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即本訴已經形成時起直至訴訟審理終結為止。在這期間,第三人均可以參加到訴訟中去。
3.第三人應以起訴的方式主動參加訴訟。第三人隻能按照起訴的條件向受訴法院起訴,第三人沒有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從民事訴訟理論上說,既然第三人主動加入原被告已開始的訴訟中,等於自願接受該受訴法院的管轄。另外,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存在被動地由法院追加的情形。有資格起訴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放棄其提起參加之訴的權利。
三、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必要共同訴訟原告的區別
在民事訴訟實踐中,由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向法院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往往與原告相混淆。區別兩者的關鍵,主要看該第三人是否享有獨立的請求權。這種獨立請求權是針對原被告雙方的,換句話,第三人的主張與原告的請求是相互排斥的,包括全部或部分排斥。如果第三人的請求與原告不發生衝突,就有可能是共同原告。另外,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隻能主動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而共同訴訟原告既可以主動申請參加也可能被法院追加參加到訴訟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