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賠償等義務的人。
2.與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
3.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對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以外的下列人員:①證據證明其已經提供了合同約定或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人;②案件中的當事人未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向其提出異議的人;③案件中的收貨人已經認可其提供產品的質量的人。
4.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並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以外的人。
三、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本目的還是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這也是訴訟理論上仍把他作為訴訟當事人對待的原因。因此,第三人為防止法院判決對己不利,第三人可以主動申請加入訴訟中去。實務中,本訴當事人通常向法院申請請求第三人參加訴訟,為查清案件事實,徹底解決糾紛,法院可以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第三人是否參加訴訟,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但由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僅作為輔助人參加訴訟,訴訟中沒有處分實體權益的權利,第三人不願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原則上不能依職權強製追加其參加訴訟,否則極容易侵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與民事訴訟立法精神相違背。
四、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區別
(一)參加訴訟的原因不同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原因,是對本訴原告和被告之間所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原因,是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二)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主張實體權利,主動起訴而主動參加訴訟;通常情況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經過人民法院通知而被動參加訴訟的。
(三)訴訟地位不同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的地位相當於原告,但又異於本訴的原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的地位相當於被告,但又異於本訴的被告。
(四)訴訟權利不同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應當享有的幾乎所有基本訴訟權利;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訴訟地位相當與被告,但是並不享有被告所有的訴訟權利,多數情況下其訴訟權利受到限製。
“引例評析”
本章引例裏的張揚,在他人(劉華與陳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參加訴訟。其請求既反對原告,又反對被告,並且是針對原、被告之間的訴訟標的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其請求的標的物雖然隻是原、被告爭議的標的物的一部分,但仍不影響其成為獨立的訴訟當事人。張揚符合有部分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全部要件,因此,將其列為訴訟第三人是正確的。
“思考題”
1.什麼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其與原告有何聯係與區別?
2.什麼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其與被告有何聯係與區別?
3.如何正確區分兩種訴訟第三人?其與共同訴訟有何區別?
4.如何理解第三人在訴訟中的訴訟地位?
§§第八章 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