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1.《民事訴訟法》第57、58、59、60、61、62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67、68、69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
“重點內容”
1.訴訟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2.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和訴訟地位
3.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和訴訟地位
“引例”
王兵14歲的兒子王浩放學回家後見家中無人,即手持父親王兵的獵槍上山打獵,結果誤傷了在山上挖野菜的李雨琴。李雨琴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1萬元,王兵不同意,李雨琴遂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王浩,要求其進行賠償。時值王兵外出打工,王浩便叫叔父王華筠作為其代理人參加了訴訟。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有些當事人不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無法獨立實施訴訟行為或者雖有訴訟行為能力,但因缺乏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難以在訴訟中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鑒於此,各國在訴訟製度中均設立了訴訟代理人製度,使得當事人可以借助他人的幫助來實現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履行自己的訴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