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訴訟代理人概述
委托訴訟代理人是指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權委托,在授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委托訴訟代理是民事訴訟中最常見也最為普遍的一種代理方式。由於其代理權的來源和權限範圍大小均取決於委托人的意誌,委托訴訟代理又被稱為“意定代理”。
與法定訴訟代理人相比,委托訴訟代理人具有下列特點:
第一,訴訟代理權來自於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非法律直接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產生取決於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法定訴訟代理人的產生直接由法律規定。因而在訴訟中,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須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委托訴訟代理的事項和權限不同於法定訴訟代理。在民事訴訟中,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取決於委托人的授權,代理人隻能在授權範圍內進行代理活動。而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與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完全相同。
第三,擔任訴訟代理人的範圍不同於法定訴訟代理人,多由律師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擔任。而法定訴訟代理人是由被代理人的父母、配偶等監護人擔任。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確保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各國立法一般對訴訟代理人的資格均有限製。如日本、德國等采用律師強製主義,即訴訟代理人須為律師擔任。也有的國家未將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局限於律師,律師和非律師均可擔任。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擔任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範圍規定的較寬泛。《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2款規定,可以擔任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員有: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和經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二、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和訴訟地位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的大小,取決於委托人的授權。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授予其多大的權限,他就有多大的權限。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權利大體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與處分實體權利有關的訴訟權利,如代為承認、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另一類是純程序性質的訴訟權利,如申請回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複議、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等。這兩類權利的性質不同,前一類權利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重大。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對代理人的授權範圍。
根據委托人是否將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授予給代理人,可以將委托訴訟代理權限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在一般授權的情況下,委托訴訟代理人隻享有純程序性質的訴訟權利,隻能代為一般訴訟行為。如果當事人需要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實施一些與處分實體權利有關的訴訟行為,則需要在一般授權的基礎上進行特別授權,《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進行特別授權時,應將特別授權的事項和權限在委托書中寫明。有的當事人為圖方便省事,在委托授權書代理權限一項中隻概括寫上“全權代理”。對此,《民訴法適用意見》明確規定,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行使與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
委托訴訟代理人應在委托人的授權範圍內進行代理活動,但委托訴訟代理人也有自己獨立的訴訟地位。委托訴訟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有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權利,而不是僅僅作為被代理人的附庸出現在訴訟中,消極被動地傳達被代理人的意思。在為代理行為時,委托訴訟代理人應運用自己的知識、經驗和才能,積極主動地履行訴訟代理職責,最大限度地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但對委托人提出的違法的、無理的要求則應當拒絕。如果委托人堅持要求代理人從事違法活動或隱瞞案件事實,委托訴訟代理人可以拒絕進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