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後,本人可以出庭參加訴訟,也可以不再出庭。但鑒於離婚案件性質特殊,直接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和由誰撫養孩子更合適等隻有當事人自己說得清的問題。所以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有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誌外,仍應當出庭參加訴訟。確因情況特殊無法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離婚與否的書麵意見。
三、委托訴訟代理權的取得、變更和消滅
委托訴訟代理權是基於委托人的授權產生的。而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委托合同則是委托人進行委托代理授權的前提和基礎。委托合同有效成立後,委托人須向代理人做出授予代理權的單方意思表示,代理權才產生。與民事代理的授權不同,為保證授權行為的確定性和代理權限的明晰性,訴訟中委托訴訟代理權的授予必須以書麵形式完成。《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是委托訴訟代理人取得訴訟代理權的憑證,其中必須記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如果一方當事人同時委托兩人代理訴訟時,授權委托書應分別記明他們各自代理的事項和權限。
在訴訟過程中,遇到一定情況時,委托代理關係可能發生變化。或是訴訟代理人辭去委托,或是委托人變更代理權限和取消委托。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0條的規定,訴訟代理人的權限變更或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麵告知法院,並由法院告知對方當事人。訴訟代理權變更後,委托訴訟代理人應按照變更後的代理權進行訴訟活動,但其在變更前的已經實施的代理訴訟行為,其效力不受變更或解除的影響。
委托訴訟代理人取得代理權後,可能因一定原因的出現而導致代理權喪失。導致代理權喪失的原因主要有:(1)訴訟代理人辭去委托或被代理人解除委托;(2)訴訟代理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或死亡;(3)訴訟結束。
“引例評析”
引例中的王浩隻有14歲,屬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他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必須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是根據實體法(民法、婚姻法)的規定產生的,而不是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產生的,這是法定代理與委托代理的重要區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其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未成年人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或者由願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責任的關係密切的其他家屬、朋友擔任監護人,但需經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引例中王浩的父親王兵外出打工,他仍可以擔任法定代理人,王浩的母親也可以擔任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包括可以委托王浩的叔父作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這種委托不能由被代理人進行,故王浩的委托是無效的,其叔父王華筠不能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
“思考題”
1.簡述訴訟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2.試述法定訴訟代理人的訴訟代理權限和訴訟地位。
3.試述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訴訟代理權限和訴訟地位。
4.委托訴訟代理人和法定訴訟代理人之間有哪些區別?
§§第九章 民事訴訟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