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訴訟證據的概念和特點(1 / 2)

一、民事訴訟證據的概念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民事訴訟的目的在於通過法院行使審判權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即通過法院的審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而這一目標的實現首先依賴於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事實的真相進行查明,包括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和義務發生、變更、消滅的情況以及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或與他人發生爭議的事實。這些事實均發生在案件審理前,法官無法親身經曆和感知。但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糾紛做出裁判是法官的職責。為了實現這一職責,隻能借助於爭議發生時所遺留下來的痕跡、物品及相關的資料進行判斷。這些爭議發生時所遺留下來的痕跡、物品及相關資料等客觀事實,就是民事訴訟證據。

與訴訟證據相關的一個概念是證據材料。證據材料是當事人提供或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用以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資料。訴訟證據來源於證據材料,但兩者的區別也非常明顯。證據材料未經當事人質證和法院審核,能否成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事實,尚不能確定,尤其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能排除為了避免敗訴而提供虛假材料的可能性;而訴訟證據是通過質證和法院核實後被確定為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是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

二、證據的特征

(一)客觀性

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其存在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證據的客觀性是證據最本質、最基本的特征。在訴訟中,證據是通過不同形式表現出來的,有些表現形式客觀性較強,比如書證、物證,有些表現形式主觀性較強,比如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但不論其表現形式如何,其內容必須是客觀的。因此,在民事訴訟中,不論是當事人還是法院,都應當客觀地提供、收集和運用這些客觀事實,不能用主觀臆斷來代替客觀事實。在民事訴訟中,不論證據表現出何等複雜性,其客觀性始終是存在的,問題在於人的主觀如何去認識這些客觀性。

(二)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必須與案件中的待證事實有客觀的聯係,能夠證明待證事實的全部或一部分內容。一個具體案件的發生過程是複雜的,圍繞其發生有很多客觀事實,但這些客觀事實要成為證據事實,必須對待證事實有證明作用。因而僅具備客觀性的事實,還不能成為證據事實。關聯性是在客觀性的基礎上進一步揭示了訴訟證據的又一重要特征。在訴訟中,當事人和人民法院要從一係列客觀事實中尋找和案件有內在聯係的事實,避免在和案件無關的事實上浪費時間,從而提高證明活動的效率,為盡快解決民事糾紛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