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
為了便於當事人和審判人員在訴訟中提供、調查收集和審核證據,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不同來源、不同特點和作用,學理上一般將民事訴訟證據劃分為以下三類:
(一)本證與反證
依照證據與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的關係可以將證據分為本證與反證。所謂本證,是指能夠證明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成立的證據。所謂反證,則是指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不成立的證據。由此可見,本證的特征就是從正麵肯定自己所主張的事實存在,而反證是用以否定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被告均可以提出支持各自主張的本證,也可以提出反駁對方主張的反證。區分本證和反證的關鍵在於提出的證據是用來支持己方所主張的事實,還是反駁對方所主張的事實,支持己方事實主張的證據為本證,反駁對方事實主張的證據為反證。
本證和反證的劃分同提出證據的人在訴訟中的地位雖有聯係,但不能根據提出人的訴訟地位來劃分本證和反證。即不能認為原告提出的證據就是本證,被告提出的都是反證。
本證和反證,是民事訴訟中辯論原則和舉證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必然表現,當事人依辯論原則不斷主張和不斷反駁的過程,就是本證和反證不斷輪換的過程,因此,區別本證和反證的目的,在於使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應負的舉證責任,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根據證據的來源,可將證據劃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即源於原始出處的證據,是案件的第一手資料。如物證的原物、書證的原件、證人就其耳聞目睹的事實所作的陳述等。
傳來證據,也稱派生證據,是指間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由原始證據衍生出來的證據,是案件的第二手資料。如物證的複製品、書證的複印件、證人轉述他人所見的案件事實等。
區分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實踐意義是:確立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優於傳來證據的證據規則,使民事主體在經濟交往中注意收集和提供原始證據。其次確立使用傳來證據極為謹慎的證據規則。傳來證據由於在經曆中間環節時可能會出現信息失真的情況,因此在訴訟過程中對傳來證據的審核要格外謹慎,須與原始證據核對無誤後才能使用。
(三)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根據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係,可以把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是指單獨一個證據就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結婚證能證明夫妻關係的存續,借條能證明借貸關係的成立等。
間接證據是指單獨一個證據不能證明案件中的待證事實,需要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區分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實踐意義在於:
1.使各訴訟主體認識證據於案件事實之間存在不同的聯係及直接證據所具有的直接證明作用,以便盡量收集和運用直接證據,用直接證據來證明或認定案件事實。
2.在無法獲得直接證據時,應遵守有關間接證據的運用規則對證據進行審核。間接證據在運用時主要遵循下列規則:(1)各個間接證據本身必須真實可靠;(2)間接證據必須具備一定的數量,並構成完整的證據鎖鏈;(3)運用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時,應得出唯一的結論,相互之間不存在矛盾。
二、證據的種類
證據的種類是民事訴訟法對證據所作的劃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對證據的種類進行了規定,主要有:
(一)書證
1.書證的概念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表等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行為,其內容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這些物品之所以被稱為書證,不僅是因為其外觀一般呈書麵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2.書證的特征
(1)書證是用文字、符號、圖表等方式記載或表達一定的思想內容,而且其記載的內容能夠為人們所認識。記載的方法和載體是多樣的,比如紙張、石塊、金屬、塑料、布匹等。
(2)書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真實性。書證是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特殊物品,無論其存在時間長短,隻要該書證載體沒有被毀壞、汙染,就能反映某些事實,甚至是全部事實。
(3)書證的內容具有不可改變性。書證的內容一旦形成,就具有不可改變性。因而,當事人提供書證,人民法院收集書證時,要盡可能提供原本、原件。
3.書證的分類
(1)書證依其是否具有法律規定的特殊形式為標準,可分為一般書證和特定書證。凡記載了一定事實,而對記載形式法律無特別要求的書證,稱為一般書證。如借條、書信等。凡法律規定必須采用某種特定形式或履行某些特定手續製作的書證,稱為特定書證。如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等。
(2)書證依其內容是否能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為標準,可分為處分性書證和報道性書證。凡記載的內容反映了一定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的書證,稱為處分性書證。如合同、遺囑、授權委托書等。凡記載一定的內容不以產生一定法律後果為目的,而僅僅是客觀敘述某些事實的書證,稱為報道性書證。如賬簿、日記等。
(3)書證以其製作主體不同,可分為公文書證和非公文書證。凡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法定權限內依職權製作的文書,作為書證時,稱為公文書證。如結婚證、判決書等。凡不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法定權限內依職權製作的文書,稱為非公文性書證。如公民個人的信函、電報等。
(4)書證以其製作的方式不同,可分為原本、正本、副本、節錄本。原本指最初製作的文件,即文件的底稿。正本是指按照原本全文抄錄或印製並對外具有和原本同等效力的文件。副本是指按照原本全文抄錄或印製並對外具有和正本同等效力的文件。節錄本是抄錄原本或正本文件部分內容的文件。
(二)物證
1.物證的概念
物證,是指以其自身存在或者以其形狀、特征、質量、規格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或痕跡。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物;受損害的物品、定作物等。物證是民事訴訟中常見的證據類型。由於其存在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製約,因而,是證明案件事實最有說服力的證據之一,也是人民法院辨明事實情況的有力武器。
2.物證的特點
(1)可靠性較強。物證是以其形狀、顏色、規格等外部特征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隻要物證不是偽造的,它就不會受到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就能相當可靠地證明案件事實。